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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七、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综上,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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