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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8-18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缓解公司阶段性资金压力,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借款人民币12,000万元,其中向汤世贤借款10,000万元,向高鹤鸣、李壮、刘传金分别借款500万元,向王明山、王亦文分别借款250万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本次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对本次借款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本次借款的独立意见。经2011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汤世贤、高鹤鸣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本项借款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28.26%的股份;王明山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亦文为公司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借款金额: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借款人民币12,000万元,其中向汤世贤借款10,000万元,向高鹤鸣、李壮、刘传金分别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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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万元,向王明山、王亦文分别借款250万元。
  借款期限:一年(自款项到公司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
  借款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率随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还款方式: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司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以货币资金或其它方式还款。
  四、关联交易目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临时资金周转、缓解阶段性资金压力需要,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资金来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自然人向公司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前期减持公司股份筹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书面认可意见:
  公司向关联自然人借款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临时资金周转、缓解公司阶段性的资金压力的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项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关联自然人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是为满足公司临时性资金周转、缓解阶段性资金压力需要,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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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自然人借款。
  七、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担保等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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