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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关于重整债权申报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8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78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债权申报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或“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2021)鄂08破1号《公告》。《公告》载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或“公司”)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5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2月6日下午两点在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凯瑞德公司三楼会议室现场召开。

荆门中院已于2021年11月5日裁定受理凯瑞德重整一案,同日指定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公司已对相关事项做出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77)。2021年11月5日,荆门中院发布(2021)鄂08破1号《公告》,同日管理人向公司送达上述《公告》。公司现就有关债权申报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情况公告如下:

一、荆门中院《公告》内容

1、债权申报内容

《公告》关于债权申报主要内容如下:

“凯瑞德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5日前向凯瑞德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6室,联系人:杜律师、崔律师,联系电话:13805313471、15953145716,邮政编码:

44812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

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凯瑞德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凯瑞德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告》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2月6日14时在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C4-1幢3楼会议室现场召开。如因疫情等因素导致现场会议无法召开,管理人也可以选择线上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参加方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的提示

1、根据荆门中院的公告,债权申报期限截至2021年12月5日,管理人在此提示债权人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本案债权人众多,且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间隔时间短,如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可能造成债权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审查确定及自身权利的行使。

2、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鉴于凯瑞德已实施了预重整,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视为在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无需再次申报;对于申报债权所涉利息,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计算至重整申请受理日(不含当日)。

三、债权申报通知公告内容

1.债权申报期限及要求

请债权人于2021年12月5日前备齐相关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六《债权申报须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资料:

①《债权申报表》(详见附件一);

②《利息计算清单》;

③《债权申报证据清单》(详见附件二);

④债权人的主体资料: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详见附件三)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四-法人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四-自然人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⑤证据材料(加盖骑缝章);

⑥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详见附件五)

⑦确认阅读、了解《债权申报须知》的内容,在“申报人声明”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请债权人在上述债权申报资料上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提交管理人。

2.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选择采取现场方式或邮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债权人采取现场方式申报的,请债权人准备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前往如下地址办理债权申报手续;若债权人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请债权人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如下地址),同时,请债权人将全套原件申报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同步发送至管理人如下电子邮箱:

申报地址: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6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 至 11:30,14:00 至 17: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杜律师13805313471/崔律师15953145716

电子邮箱:15953145716@139.com

四、其他说明

1.荆门中院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鄂08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

决定对凯瑞德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2021年10月18日,荆门中院发布(2021)鄂08破申1号《公告》确定预重整债权申报期至2021年11月17日。相关事项已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荆门中院发布的(2021)鄂08破1号《公告》已于2021年11月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上发布。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是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附件

1.债权申报表;

2.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5.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6.债权申报须知。

六、备份文件

1.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8破1号《公告》;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1月8日

附件一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表

债权人信息单位名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债权人本人手机固话
委托代理人邮箱
送达地址
开户银行账号
债权 情况债权金额合计小写(元):
债权构成本金违约金
利息1其他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无财产担保及金额□有 □无担保金额
主债务人
共同债务人(保证人)
是否经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是 □否是否进入执行□是 □否
法律文书案号执行文书案号
债权形成的事实与理由
声明我(单位)已经如实提供债权申报信息,并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完整。我(单位)同意管理人:按上述银行账户进行分配、按上述送达地址送达文书、按上述通讯方式(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及通过管理人开通的微信公众号进行电子送达(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如发生我(单位)上述信息的变更,将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

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申报日期:

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11月4日。

附件二

债权申报证据清单(请正反面打印清单)

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形成时间来源页数原件/复印件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申报人声明: 本次提交的所有申报文件与原件相一致,不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章):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请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并按要求提交证据材料。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法人)

委托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方式:

现委托 作为我方参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申报债权,承认、放弃、变更债权数额

2.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3.对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

4.与债务人和解

5.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6.代收、代签相关文书

委托人(盖章)年 月 日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

委托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方式:

现委托 作为我方参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申报债权,承认、放弃、变更债权数额

2.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3.对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

4.与债务人和解

5.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6.代收、代签相关文书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五

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确认书

债权人名称
银行账户开户银行: 账 号:
债权人提供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债权人对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的确认我已如实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接受电子送达,并保证上述地址、联系方式准确、有效。 债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六

债权申报须知

(本须知内容重要,请债权人仔细阅读并对后附的声明签字盖章)

2021年11月5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作出(2021)鄂0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公司)启动重整程序,同时指定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重整管理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拟定如下申报须知,请债权人仔细阅读并在后附的《申报人声明》上签字盖章。

一、债权申报的地点及时间

(一)申报地点

通讯地址: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6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杜律师13805313471/崔律师15953145716

(二)申报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5日17:00。

(三)特别注意

为避免集中申报而导致增加不必要的时间成本,便于预留足够的审查及通知时间,建议各位债权人准备好材料后尽快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及要求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荆门中院裁定受理凯瑞德公司重整程序时(2021年11月5日)对凯瑞德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程序启动时起停止计息,即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含)。

3.未到期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申报,但应当附书面说明及全部证明材料。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作为一个主体共同申报债权。

5.凯瑞德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凯瑞德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凯瑞德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凯瑞德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凯瑞德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凯瑞德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凯瑞德公司是主债务人但主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据以申报债权的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可以申报,需单独计算、单独列明,并附详细计算清单。

9.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为外币结算的,应以重整程序启动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同一币种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债权额、进行申报;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

(二)申报债权的要求

1.债权人应当在本须知通知的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书面说明。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按本须知“三”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管理人如认为债权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可暂时不予接收并要求债权人限期补充提交。

4.债权人需提供有关法律文书已生效及诉讼、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材料。

5.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关于利息计算的特别说明

债权人申报利息债权(如有)的,应当提供详尽的利息计算清单。利息计算截止至2021年11月4日(含)。利息(如有)计算清单应当包含如下要素:计息本金、计息起始日、计息终止日、计息天数、利率、利息金额,如计算复利,应写明复利起始日、复利终止日、复利计息天数、复利利率、复利金额、合计数等。如生效法律文书判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该部分债务利息单独计算并单独列明,不得与上述利息混同计算。

三、申报债权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表》;

2.《利息计算清单》;

3.《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4.债权人的主体资料: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5.证据材料(加盖骑缝章);

6.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7.确认阅读、了解《债权申报须知》的内容,在“申报人声明”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请债权人在上述债权申报资料上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提交管理人。

上述所需资料具体格式的电子版已上传公告附件处以及公共邮箱(邮箱账号:bohanyuan2021@163.com;密码:bohanyuan123)。请债权人自行登录查找下载。

(二)证据材料要求

1.供应商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发票、送货单、收货单等证明债权事实的凭证;

(2)对账单。

2.民间借贷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明形成借款合意的凭证;

(2)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资料(需银行盖章);

(3)如果是现金借款的,则应提交现金来源证明,并书面说明;

(4)如借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应当提交该第三方出具的代付证据材料。

3.金融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借款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贴现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等各类具体的融资合同、借款借据/划款凭证/承兑票据/贴现凭证/信用证/垫款凭证等各类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据;

(2)部分清偿事实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到期通知书、垫款凭证、划扣保证金凭证、划扣存款凭证等;

(3)保证担保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保证担保合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等;

(4)物权担保关系的证明材料: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物清单、他项权证/抵押登记书等公示材料;

4.未决或已决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受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案由、案号、诉讼标的、诉讼状态、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及保全范围等情况的全部文书材料,并同时提交证明债权的完整证据材料;

(2)诉讼、仲裁已决债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说明生效日期;如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提交执行案件受理文号、执行文书、执行情况等全部材料。

5.有担保的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凯瑞德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保证担保合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等材料;

(2)凯瑞德公司提供物权担保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物清单、他项权证/抵押登记书等公示材料;

(3)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申报债权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与所申报债权有关的全部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质押物清单、他项权证/抵押登记书等公示材料,以及是否全部或部分实现物保的证明/说明材料等。

(三)特别注意

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在申报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债权人或其受托人签名,债权人系单位的需一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四、申报资料装订顺序要求

债权人需按照《债权申报表》、《利息计算清单》、《债权申报证据清单》、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书》、证明享有债权的证据材料、《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债权申报须知》的顺序依次装订,并进行页码编辑。

五、信息披露

为便利债权人及时了解案件动态,凯瑞德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不定期发布与凯瑞德公司重整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请各位债权人及时予以关注。

六、特别提示

1.本《债权申报须知》仅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可能产生风险的特别提示和告知;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寄送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律后果。管理人对申报人申报债权材料的接收,不视为对债权的确认。债权确认应当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及荆门中院最终

裁定确认。

请债权人仔细阅读并注意文本中下划线或加粗字体部分的内容。注:本须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建议/文书。

2.申报人应确保所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内容的准确性。如发生登记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否则因通知不到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申报人承担。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进行申报。

3.申报人应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申报材料,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出虚假陈述,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考虑,建议债权人在必要时就参与凯瑞德公司的重整程序寻求法律帮助,或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申报债权。

5.如预重整期间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申报债权所涉利息,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计算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

6.本须知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申报人声明,需签字盖章)

申报人声明本人/单位已认真、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对其意思表示已清楚明白。同时本次申报已将本人/单位享有的全部债权申报完毕。特此确认(自然人需签名并按手印,单位需盖章)。

申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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