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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雪制药:关于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8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医药”)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黄市监处字[2021]327号),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4月,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香雪医药进行调查。经查明,2020年2月26日至2月28日香雪医药在网站www.xphcn.com和微信公众号“香雪制药”发布“疫情居家预防”“广州市卫健委推荐”“广州疫情中医药防控专家组连开”等内容对“粤抗1号”瓶装凉茶饮料进行宣传。2021年2月至3月,香雪医药生产了1883箱“粤抗1号”瓶装凉茶饮料(每箱330ml/瓶*24瓶),在瓶身标签和纸箱上标有上述内容。2021年6月7日至6月10日,香雪医药在自营微信小程序“香雪大健康旗舰店”上“粤抗1号”颗粒特配凉茶(盒装)的销售页在销售标题、展示图发布了“5盒疗程装”的广告内容。

香雪医药无法提供材料证明广州市卫健委、广州疫情中医药防控专家组推荐过“粤抗1号”瓶装凉茶,无法提供材料证明“粤抗1号”瓶装凉茶有居家预防疫情的作用,无法提供“5盒疗程装”用语表述的根据。上述广告内容,由香雪医药自行设计、制作及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责令香雪医药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00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形后,立刻采取了整改措施:主动调整生产计划,更改下架相关广告,及时召回未流入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组织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对产品宣传进行规范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相关整改已完成。

三、对公司的影响

孙公司香雪医药接受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上述广告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并要求下属公司引以为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加强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告宣传合法合规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存续期的公司债不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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