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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8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HIGHHOPE INTERNATIONAL GROUP CORPORATION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14:30会议地点: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26楼会议室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述先生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出席情况

二、宣读股东大会须知

三、会议审议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部分承诺并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六)《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四、宣读会议表决办法,推选监票人

五、议案审议及现场沟通

六、休会(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七、律师宣读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八、会议结束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如下:

一、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三、与会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的指引和安排,遵守会议规则,维护会议秩序;

四、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程序和时间条件确定发言人员,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相关;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须根据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办理参会登记手续;

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七、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审议议案1、议案2和议案5。

八、表决办法:

1、本次股东大会为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股东(股东代表)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和非累积投票制度两种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在表决事项的“同意”、“反对”或“弃权”中任选一项,并在相应空格打“√”,不符合

此规定的视为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现场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交给工作人员,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参加清点统计,并由律师当场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议案二: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如下,本议案需逐项表决:

(一)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的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本次债券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三)本次债券品种及期限

本次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本次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的票面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认。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可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许可的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六)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债券在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审无异议及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

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七)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八)担保事项

本次债券无担保。

(九)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若公司本次债券发行后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时,将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本次的承销方式、上市安排

本次债券由独家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申请本次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债券于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十一)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债券发行决议自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次债券发行及股东大会相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二)授权事项

为了有效协调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的基础上,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

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方式(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以及设置的具体内容、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评级安排、偿债保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公开发行方案项下的偿债保障措施)、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债券上市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债券公开发行的申报及上市相关事宜;

3、为本次债券聘请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5、在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债券上市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公开发行;

7、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8、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本次公司债券有关的上述事宜;

9、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三)关于设立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债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股东大会,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拟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累积投票”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比表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 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 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方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方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 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议案四: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制度修订的部分条款,现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效率,具体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比表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股东应由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券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议案五:

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部分承诺并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汇资管”)关于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即将于2021年11月16日到期。苏汇资管发来函件拟变更部分承诺并延长承诺履行期限。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原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汇资管”)承诺:交易完成后,苏汇资管下属部分子公司与汇鸿集团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为消除同业竞争,“1、对本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三年内财务状况良好的资产或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监管要求前提下,本公司将推动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或资产按照国资监管和商业惯例以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2、对于确实无法满足注入条件的,本公司将在吸收合并完成后三年内通过放弃控股权、转让全部股权、资产出售、注销等方式进行处置。”

基于以上原则,在吸收合并完成后三年内,苏汇资管对与汇鸿集团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苏汇资管控制的其他企业制定的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计划如下:

公司名称本次重组未注入上市公司原因解决同业竞争措施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注销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较弱放弃控股权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在大额未决诉讼视诉讼解决情况及经营情况决定注入上市公司或放弃控股权、转让全部股权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存在股权瑕疵、盈利能力较弱现有项目完成后即转让全部股权或注销
句容边城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瑕疵、盈利能力较弱现有项目完成后即转让全部股权或注销
公司名称重组时未注入上市公司原因原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措施拟变更及延期情况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注销不变,延期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较弱放弃控股权已完成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在大额未决诉讼视诉讼解决情况及经营情况决定注入上市公司或放弃控股权、转让全部股权注销,延期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存自股权瑕疵、盈利能力较弱现有项目完成后即转让全部股权或注销不变,延期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
句容边城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瑕疵、盈利能力较弱现有项目完成后即转让全部股权或注销不变,延期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

议案五: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公司监事会提名周晓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履职,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股东大会,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审议。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简历:

周晓先生,1967年9月生,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深圳北大港科招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北大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与投资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董事、副总经理(正职级)、党委委员、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江苏苏汇达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晓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之外,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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