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江苏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副168号;
李宗松,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谷晓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新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香兴福,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李京昆,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董文,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伍安军,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王兆宇,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屈江浩,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蒋筱刚,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及延安必康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5年至2021年1季度,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上述占用的具体金额为:2015年日最高占用额6.71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2.82%;2016年日最高占用额18.85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2.29%;2017年日最高占用额20.73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22.19%;2018年日最高占用额27.46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8.65%;2019年日最高占用额27.46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6.56%;2020年日最高占用额17.32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0.24%;2021年1季度日最高占用额0.8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93%。直至2021年5月1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才将上述占用的资金归还公司。
二、会计差错更正
2021年4月30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2020年度期初数调
整的专项说明》,公司对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多个会计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15年年末调增其他应收款余额
8.43亿元,变动幅度为91.28%,调减银行存款余额7.94亿元,变动幅度871.05%;2016年年末调增其他应收款余额21.45亿元,变动幅度为96.70%,调减银行存款余额20.57亿元,变动幅度
68.40%;2017年年末调增其他应收款余额13.80亿元,变动幅度为95.57%,调减预付账款余额12.52亿元,变动幅度113.28%;2018年年末调增其他应收款余额22.05亿元,变动幅度为
95.45%,调减预付账款余额12.52亿元,变动幅度116.93%;2019年年末调增其他应收款余额13.93亿元,变动幅度为37.74%,调减预付账款余额12.52亿元,变动幅度114.62%。
2021年7月13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2020年年报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多个会计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0年年末调增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6.3亿元,变动幅度39.29%,调减长期借款余额6.3亿元,变动幅度58.15%;2021年第一季度末调增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6.3亿元,变动幅度39.29%,调减长期借款余额6.3亿元,变动幅度58.15%。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9年8月21日,延安必康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闲置募集资金10.41亿元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直至2020年12月8日,公司才将10.41亿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业绩预告违规
2021年1月30日,延安必康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5亿元至4.9亿元。4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1亿元至12亿元。4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10.43亿元。延安必康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的2020年度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第11.3.8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1.3条、第2.1.4条、第5.3.5、第5.3.6条、第6.5.16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谷晓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三、四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周新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总裁香兴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伍安军、时任财务负责人王兆宇、时任财务负责人屈江浩、时任财务负责人蒋筱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三、四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李京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谷晓嘉,时任董事长周新基,时任总裁香兴福,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伍安军、王兆宇、屈江浩、蒋筱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李京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谷晓嘉,时任董事长周新基,时任总裁香兴福,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伍安军、王兆宇、屈江浩、蒋筱刚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延安必康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