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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857号),全文如下:

前期,我部就公司向关联方收购两个车型的无动力车身资产相关事项,向公司发出问询函。今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显示,本次交易涉及的两款车型已停产多年,后续产品竞争力不明,相关固定资产形成时间较长,后续能否实现正常生产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关联方收购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风险。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鉴于本次交易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且投资者关注度较高,为保障中小股东的质询权,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交易对方等交易主要人员应参加投资者说明会,接受投资者现场提问并进行回答。

二、本次关联交易在未有评估基础参照的情况下,协定金额1.32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7%,已接近《股票上市规则》中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中这一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同时,本次交易对公司影响较为重大,股东关注度较高。为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应当按照审慎性原则,论证研究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必要性。公司董事会如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审慎评估本次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认真检查相关资产的完整性、可用性,进一步核实本次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充分听取并尊重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谨慎判断是否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要求,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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