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1年11月
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提请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方案内容不变。
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非
公开发行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授权办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该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提请将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除延长授权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授权事宜的其他内容不变。
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有关征集权相关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表决 |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表决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应予以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选聘董事除外)。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应予以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选聘董事除外)。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为保证章程修订案在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长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及签署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