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提交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
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可以增强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的发展活力,提高其运营效率,加速整合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资源,并不断拓展产业链发展空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李庆文 陈全世
任晓常 谭晓生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