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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5

证券代码:839719证券简称:宁新新材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客观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于《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邓达琴、李海航、李江标、田家利、邓婷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实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谢峰、郭东、李专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前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

公告编号:2021-107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实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关于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申请新增固定

资产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申请新增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为六年,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航及其配偶孔晓丹、邓达琴及其配偶赵岩松、李江标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申请新增固定资产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于《关于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期限为一年,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航及其配偶孔晓丹、邓达琴及其配偶赵岩松、李江标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1-107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

2021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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