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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前,收到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会议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对该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相关监管要求,对于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故公司调减募集资金金额,相应调整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相应修订编制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和《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本次调减募集资金金额并修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并同意将本次修改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玉敏 辛茂荀 王宝英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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