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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并相应编制《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减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及修改后的方案、《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修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修改后的《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修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修改后的《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了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玉敏 辛茂荀 王宝英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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