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48 号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将以3.48元/股受让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已回购的部分股份,参与对象包括2名监事,业绩考核分三批归属,各期归属比例分别为40%、30%(累积可归属70%)、30%(累积可归属100%)。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说明以下情况以下事项并作出书面说明:
1.请补充说明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远低于回购股份均价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2.草案显示,第一批归属条件为“2021年度扣非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扣非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口径的剔除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及扣非后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你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5343.19万元。请补充说明临近2021年末推出员工持股计划仍以2021年为第一个业绩考核期的原因及合理性,2021年归属条件及归属比例设置的合理性,是否有助于发挥激励作用。
3.草案显示,第二批归属条件为“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两年累计扣非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不低于13,500万元”,第三批归属条件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三年累计扣非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不低于22,500万元”。请你公司结合历史业绩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行业发展、主营业务变化情况等,分别说明2022年和2023年归属条件设置的确定依据,与各年归属比例安排的匹配性。
4.草案显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62.33%的份额由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其中监事2名。请补充说明公司选择员工持股计划而非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是否存在刻意规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价格和激励对象相关要求的情形。
5.请你公司结合上述回复情况,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规模等,详细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向相关人员变相输送利益情形,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6. 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