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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

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致: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中国长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信息”)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对本次分拆事宜首次作出决议披露前六个月至《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止(即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0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核查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已提供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文件均已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3、对于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主体、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发表核查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分拆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中国长城为本次分拆之目的参考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专项核查意见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如前列文件资料和事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或前述声明、承诺及保证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或相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说明、口头陈述和保证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本所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分拆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中国长城本次分拆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披露前6个月(即2020年12月30日)至本次分拆预案披露日之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10月19日)。

(二)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1、中国长城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长城信息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中国长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

4、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本次分拆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长城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买卖查询结果、自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以下合称“核查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人员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中国电子

交易日期交易类别买卖数量(股)股票余额(股)
2020-12-31股份转让1,188,482,503.000.00

根据核查文件及中国长城相关公告,中国电子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长城股票系因中国电子将所持中国长城1,188,482,503 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该等股权转让行为已履行必要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招商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中国长城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期末持有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期末持有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期末持有
1,523,1462,131,1466001,666,2161,657,13965,377374,5001,519,6716,000

据此,根据招商证券出具的相关报告,招商证券前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长城股票的行为未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中国长城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核查文件,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长城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或关系累计行权(股)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结余股数(股)
罗福明长城信息董事56,000--56,000
许少霞上市公司知情人员49,900-20,00029,900
钟敏香上市公司知情人员26,066--26,066
吴菁上市公司高级副总裁严忠近亲属-15,00015,000-
张衡长城信息副总经理29,000--29,000
罗克武长城信息知情人员罗菁近亲属-2,0004,0004,000
唐珏长城信息副总经理50,000-30,00020,000
谭敬军上市公司高级副总裁100,000-100,000-
史志英长城信息知情人员银磊近亲属-6,4006,400-
王东长城信息副总经理向智勇近亲属-202,50066,300155,500
郭慧长城信息监事会主席47,0001,00018,00031,000
许明辉长城信息董事65,000-11,000100,057
吴泽长城信息财务总监刘向红近亲属45,0004,20049,200-
李欣长城信息董事70,00010,0009,600220,000
聂润香长城信息知情人员罗菁近亲属-38,00023,00020,600
罗菁长城信息知情人员30,000-30,000-
刘朝晖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晨晖近亲属-4,000-4,000
牛明上市公司高级副总裁60,000--60,000
王先毅长城信息董事41,6673,00044,667-
吴笛长城信息副总经理30,000--30,000
曾志娟长城信息知情人员银磊近亲属-12,9003,00010,000
陈爱君长城信息知情人员叶-1,0001,000-

勇近亲属

勇近亲属
向智勇长城信息副总经理40,000364,800370,80064,000
徐梅长城信息知情人员30,000-30,000-
银磊长城信息知情人员30,000-30,000-
王琍长城信息监事刘焱近亲属-8,1008,100-
周莹长城信息知情人员16,000-4,80011,200
宋金华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宋金娣近亲属-600600-
王昌平上市公司知情人员46,900-7,00039,900
叶勇长城信息知情人员26,667--26,667
吴华荣长城信息副总经理40,000--40,000
蒋开勤上市公司知情人员99,000--99,000
刘向红长城信息财务总监50,000--50,000
严忠上市公司高级副总裁100,000-100,000-
牛彤上市公司高级副总裁牛明近亲属-24,100-24,100

施完毕或中国长城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本人确认以上信息属实,如有遗漏或不实之处,所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2、上述人员中刘焱、刘晨晖、宋金娣已就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长城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前述自查期间买卖中国长城股票的行为系依赖于中国长城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国长城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中国长城股票;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4)在中国长城披露分拆长城信息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中国长城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属实,如有遗漏或不实之处,所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3、上述人员中李欣、谭敬军、许明辉、郭慧、唐珏、银磊、罗菁、叶勇、周莹、徐梅、刘向红、向智勇、王先毅、牛明、严忠、王昌平、许少霞已就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长城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前述自查期间买卖中国长城股票的行为系依赖于中国长城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国长城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以及参与中国长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引致的持股变动,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中国长城股票;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4)在中国长城披露分拆长城信息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中国长城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属实,如有遗漏或不实之处,所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根据核查文件,除上述披露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中国长城股票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在核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基于核查文件确认的交易背景情况买卖中国长城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于绪刚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王 隽 屈宪纲

2021年 11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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