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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3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通过考核的第二期激励对象共 22人,其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共370.6424万份股票期权。该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行权也符合《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的条件。

因此,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2、关于注销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注销部分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正常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因此,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李涛 陈凯 郭年华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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