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37号───────────────
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赵非凡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目药,A股证券代码:600671;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赵锐勇,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赵非凡,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李祖岳,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周亚敏,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祝 政,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吴建刚,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情况
经查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原生)、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赵非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年8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全资孙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向屯溪合作社借款合计2,000万元,并通过委托付款方式转入公司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实际控制的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账户。2019年7月31日,公司向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出借460万元,用于偿付清风原生对外借款。
上述委托付款、对外借款的资金最终流向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形成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年度,上述资金占用款项累计发生2,000万元,占2016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3.92%;截至2017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2,000万元。2019年度,资金占用款项发生460万元,占2018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90%。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为2,460万元。
2020年7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与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控制的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由公司为长城影视提供270万元借款、年率按8%计算,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1月22日向长城影视付款80万元、190万元,合计270万元。长城影视于2020年6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截至目前,长城影视借款本金余额为255万元。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称,上述借款已构成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上述资金占用款项累计发生270万元,占2019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5%。前述资金占用事项是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原因之一。
(二)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决策程序
2017年12月21日,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与长城影视签订最
高授信额度为1亿元的《综合授信协议》,授信期限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公司与清风原生等其他四方为该协议的履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关联担保金额1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9.58%。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18年9月12日,光大银行基于上述授信和担保,向长城影视发放贷款2,500万元,期限至2019年1月12日止。贷款期限届满后,长城影视未能归还本息合计1,399.58万元。在上述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未及时披露。
2019年2月,长城影视因贷款期限届满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光大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长城影视归还借款本息与诉讼费用,并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3月24日,公司披露称,法院判决长城影视败诉,在7日内偿还相关借款本息及罚息、复利,公司就长城影视未能足额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4月27日,公司披露称,因上述关联担保逾期涉诉,公司银行账户共计715.42万元资金被冻结,并被暂停支付公司700万元征迁补偿余款。公司未披露关联担保涉诉事项,前述冻结金额与暂停支付款项合计金额1,415.42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31%,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59.36%。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8年6月起,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及其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向公司、孙公司黄山薄荷、子公司黄山天目、公司制药中心的多名员工借款共计1,622万元,并约定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及其控股
子公司进行关联担保,金额合计1,622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4.52 %。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相关担保债务已逾期,公司亦未及时披露担保逾期事项,直至2020年4月30日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时才予以披露。
另经查明,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黄山天目、黄山薄荷、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山)与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涉及的已确定转让的债权5,000万元和有条件转让的债权4,000万元,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将在上述协议生效之日前支付3,215万元,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785万元,合计5,000万元;若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银川天目山未收回债权或收回金额不足4,000万元,永新华瑞将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该事项于2021年4月26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9月15日,公司已收到永新华瑞支付的5000万元债权转让款,剩余有条件转让的债权涉及款项尚未收回。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违规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9.15条、第
10.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未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进行违规担保,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2条、第
2.4.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公司时任董事长赵锐勇、赵非凡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主导实施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同时,上述2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地确保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导致公司在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的同时违反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2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2条、第2.4.1,《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作为公司
日常经营事务的负责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分别对其任期内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前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异议称,一是公司在2019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近期辖区上市公司风险情况的通报》及附件后根据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反映存在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催促实际控制人还款、解除纠纷及公司担保责任。二是2000万元资金占用未入账系根据时任财务总监的口头授意,公司时任总经理祝政、时任财务总监周亚敏未将该借款事项告知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未能获知借款事项,故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公司将采取整改及相关补救措施,包括向资金占用方发出律师函并不排除采取诉讼方式、协调法院处理违规担保涉诉冻结情况,并将加强内控建设。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赵非凡异议称,一是控股股东下属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同时为公司参股公司,2000万元委托付款实为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资金为项目启
动所需,并非资金占用,对于未入账并不知情。二是赵锐勇表示对460万元借款不知情,赵非凡虽签字但未对整件事完全了解和认知,未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系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祖岳不了解规则。三是255万元资金借贷主体系长城影视而非原控股股东,赵锐勇、赵非凡虽作为原实际控制人但不具体担任任何职务,赵非凡虽担任公司和长城影视的董事长,但并不主管日常经营事项,2人对相关事项不知悉。
公司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异议称,一是2000万元资金占用发生在其任职之前,460万元与后续255万元的资金占用系根据实际控制人要求办理,事后及时向浙江证监局进行汇报。二是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近期辖区上市公司风险情况的通报》及附件后,李祖岳牵头根据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向浙江证监局反映上述2项资金占用及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1亿元最高额授信违规担保问题,递交自查自纠报告并积极催讨还款;11月7日对上述担保涉及的重大诉讼进行补充披露,并协调法院处理查封执行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异议称,一是因罹患癌症自2018年3月下旬开始处于病假状态,随后进行手术及化疗等治疗。二是患病后主动提出辞去董事与财务总监职务,但考虑到公司正值股权之争,辞职有损公司形象及正常经营,直至2019年9月25日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三是对2000万元资金占用事项未入账不知情,对460万元资金占用此前不知情,而270万元资金占用发生时已离职。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异议称,一是部分事项发生在其任期结束之后,包括460万元资金占用、270万原资金占用。二是其对2000万元资金占用不知情。三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出具了书面说明,证实吴建刚对上述违规事项不知情。
2.关于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
公司异议称,一是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近期辖区上市公司风险情况的通报》及附件后,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反映违规担保事项,并催促实际控制人解除公司担保责任。二是对于违规担保事项,公司直至2019年9月16日应诉才获悉,并自查发现公司印章保管人于2018年6月29日接时任总经理电话通知后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临时交给时任总经理。
原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赵非凡异议称,对于违规担保事项不知情,对于担保事项涉诉连带清偿责任仅需承担1415万元的一半(即750万元)左右,暂停支付不应重复计算。
公司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异议称,一是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事项发生在任职之前,在2019年9月16日办理应诉时才获悉。二是借款担保有部分为前任总经理任职期间发生,其任期内新增部分系误以为已履行相关手续。
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异议称,一是因罹患癌症自2018年3月下旬开始处于病假状态,随后进行手术及化疗等治疗。二是患病后主动提出辞去董事与财务总监职务,但考虑到公司正值股权之争,辞职有损公司形象及正常经营,直至2019年
9月25日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异议称,对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不知情。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均为其出具不知情的书面说明。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异议理由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浙江证监局相关决定书及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大额担保的违规行为。公司未能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能保证自身规范运行、依法运作。公司公章由个别人员控制,并无规范的使用管理制度,公章使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公司提出异议理由称,资金占用事项为财务总监口头授意工作人员实施、并未将相关事项告知公司,恰说明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对资金使用进行合规管控,仅根据个人口头授意即可划出大额资金。同时,公司所称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反映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催促实际控制人还款、解除违规担保责任等措施,系其落实证监局相关要求的法定义务,不构成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赵非凡作为实际控制人,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能保证公司独立性;作为公司董事,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反而利
用控制地位占用公司资金,利用公司为关联企业借款违规进行担保,是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的实际受益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人所称2000万元委托付款系出资款与浙江证监局相关事实认定不符,不予采纳。赵锐勇、赵非凡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资金占用的实际受益人,是相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的主要责任人,严重背离了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对其所称不主管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和对相关违规事项不知情、未参与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同时,被冻结资金与被暂停支付资金系违规担保逾期涉诉的实际客观影响,以两笔金额的合计金额进行责任认定,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公司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合理有效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反而参与实施相关违规行为,其所称资金占用系应实际控制人要求办理、误以为担保事项已履行相关手续,说明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做到最低程度的勤勉尽责。其所称主动向浙江证监局反映资金占用行为系其应尽义务,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及责任承担;同时,对于未在其任期内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本次纪律处分并未追究其责任。
四是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虽然自2018年3月下旬开始处于病假状态,但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及财务总监职务,并实际承担董事及财务总监职能,对公司相关资金进出、董事会决议等予以签字确认。其在履职中未能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未能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与财务管理制度得到规范执行,导致公司大额资金违规流出,仍应对
任期内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责任。
五是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作为公司董事与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多次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其未能及时发现公司相关违规事项,对其任期内的相应违规负有一定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责任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其履职范围,其知晓具体违规事项存在一定困难且未参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已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赵非凡,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祖岳,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建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