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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会计师关于上市委问询问题的回复(2021年半年报更新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3

8-2-1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的回复

川华信综A(2021)第030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贵中心于2021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对问题清单所列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就有关涉及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注:报告期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以下编号不连续,按《问题清单》编号回复。

楷体(加粗):更新2021年半年报涉及的修改、补充

8-2-2

目录

1.发行人原主要产品之一聚氯乙烯,报告期毛利水平较低,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状态,产能规模较小,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且为“两高”产品,2020年停产。发行人其他氯产品毛利率也报告期也处于低毛利或负毛利状态。请发行人结合氯产品的毛利率情况、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情况及相关停产、转型决策过程,说明报告期各期相关产品生产设备等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及资产减值的情况。······································································································ 3

7. 发行人出于实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以及消除重大危险源的考虑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但报告期内财务报表中无终止经营情况的披露,且无持有待售资产或负债。请发行人结合终止经营相关会计政策评估2020年11月关停的聚氯乙烯业务是否符合终止经营条件,并结合持有待售相关会计政策评估2020年末是否存在需要在持有待售资产或负债中列报的资产或负债,以及流动/非流动列报的合理性。 ······································································· 6

8. 2020年聚氯乙烯停产后不再产生电石渣,发行人计提了预计负债以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使得当年管理费用的安全环保费同比大幅增加。 ················· 9

9. 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在2018年的关联交易包括向四川盐湖销售氢氧化钾产品以及从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以满足发行人在产能饱和的情况下客户的临时性采购需求。 ························································································· 14

8-2-3

1.发行人原主要产品之一聚氯乙烯,报告期毛利水平较低,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状态,产能规模较小,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且为“两高”产品,2020年停产。发行人其他氯产品毛利率也报告期也处于低毛利或负毛利状态。请发行人结合氯产品的毛利率情况、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情况及相关停产、转型决策过程,说明报告期各期相关产品生产设备等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及资产减值的情况。请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结合氯产品的毛利率情况、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情况及相关停产、转型决策过程,说明报告期各期相关产品生产设备等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及资产减值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氢氧化钾、PVC、盐酸、次氯酸钠以及液氯,其中仅PVC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氯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4.85%、-0.38%、2.95%及-101.68%。发行人使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钾,同时产生氯气和氢气,PVC、盐酸、次氯酸钠等氯产品均为实现生产过程中的钾氯平衡而配套生产。公司将精细钾产品与氯产品作为一体化经营而不能单独生产氯产品,即氯产品生产线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因此氯产品对应固定资产不应作为单独的资产组,不适用于单独的业务分部。氯碱行业上市公司新金路、氯碱化工2018年PVC毛利率均为负,亦未将PVC业务单独作为一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的精细钾产品与氯产品生产线作为一个整体资产组,报告期内毛利率持续为正,未出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所列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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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毛利率27.96%21.46%23.21%18.54%
其中:精细钾产品38.73%31.82%37.44%32.85%
氯产品-101.68%2.95%-0.38%-4.85%

在“钾延伸、氯转型”创新发展战略下,出于实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以及消除重大危险源的考虑,发行人于2019年开始筹划关停PVC生产线,并计划通过增加其他氯产品产销以保持生产过程中的钾氯平衡。2019年9月,发行人完成“降风险促转型项目”备案。2020年4月,发行人取得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降风险促转型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作为降风险促转型项目内容之一,关停PVC生产线已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月,发行人作出股东决定,于2020年12月底之前关停PVC生产线。2020年10月,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PVC生产线关停具体方案,次月PVC生产装置正式停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当资产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①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②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③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④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⑤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⑥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⑦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因此,2020年末发行人停产的PVC相关资产已出现减值迹象。

发行人聘请了中企华以减值测试为目的对停产PVC资产可回收金额进行了评估。2020年末,发行人对上述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与账面净值逐项进行比较,相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633.17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合理判断,并按规定对上述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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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比较了发行人各类产品的毛利率,查阅了氯碱行业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2、查阅了发行人PVC生产线停产、转型决策过程文件,复核发行人相应生产线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对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盘点,核实发行人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

4、复核发行人减值测试范围、资产可回收金额的确定依据、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准确、充分。

5、获取发行人关于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报告,复核评估报告所采用的原始数据是否与减值测试数据一致,评估报告依据的假设是否与管理层作出的资产处置方案一致,评估依据的相关价格信息是与可获取的公开信息相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根据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情况及停产转型相关决策过程,发行人对报告期相关产品生产设备等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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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行人出于实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以及消除重大危险源的考虑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但报告期内财务报表中无终止经营情况的披露,且无持有待售资产或负债。请发行人结合终止经营相关会计政策评估2020年11月关停的聚氯乙烯业务是否符合终止经营条件,并结合持有待售相关会计政策评估2020年末是否存在需要在持有待售资产或负债中列报的资产或负债,以及流动/非流动列报的合理性。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评估

(一)结合终止经营相关会计政策评估2020年11月关停的聚氯乙烯业务是否符合终止经营条件,并结合持有待售相关会计政策评估2020年末是否存在需要在持有待售资产或负债中列报的资产或负债,以及流动/非流动列报的合理性

1、结合终止经营相关会计政策评估2020年11月关停的聚氯乙烯业务是否符合终止经营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发行人聚氯乙烯主要系消纳电解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的副产氯气而配套生产。发行人氢氧化钾和氯产品生产共用电解工段,聚氯乙烯与盐酸生产共用氯化氢合成工段,聚氯乙烯业务的经营和现金流无法与氢氧化钾、盐酸等生产线清楚区分,不是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不属于可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综上,发行人聚氯乙烯业务不属于可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终止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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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持有待售相关会计政策评估2020年末是否存在需要在持有待售资产或负债中列报的资产或负债,以及流动/非流动列报的合理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发行人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根据公司确定的关停方案,生产线关停后对资产逐项评估,分为不续用处置的资产及可续用资产。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尚未就聚氯乙烯生产线拟处置相关资产与其他方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相关固定资产不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条件。

综上,2020年末,发行人不存在需要在持有待售资产或负债中列报的资产或负债,聚氯乙烯生产线相关资产在非流动资产中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评估聚氯乙烯业务是否属于可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2、获取发行人2020年合同台账,检查是否存在聚氯乙烯生产线相关固定资产处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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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2020年11月关停的聚氯乙烯业务不符合终止经营条件;

2、发行人2020年末不存在需要在持有待售资产或负债中列报的资产或负债,聚氯乙烯生产线相关资产在非流动资产列报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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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0年聚氯乙烯停产后不再产生电石渣,发行人计提了预计负债以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使得当年管理费用的安全环保费同比大幅增加。请发行人结合电石渣场租赁相关协议条款补充说明:(1)发行人对产生环境治理现时义务时点的判断依据;(2)将渣场处置费用一次性计入2020年管理费用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3)对渣场处置费用、处置时点、折现率相关估计及判断依据;(4)考虑到主营业务涉及危险化学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产品,发行人是否存在除电石渣场以外其他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的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

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对产生环境治理现时义务时点的判断依据。

发行人分别于2004年、2005年与彭州市庆兴镇跃进村签订租地协议,约定彭州市庆兴跃进村三社40亩地、61.3亩作贮渣专用地,租用期50年,协议租金含期满后的土地复耕费,由彭州市庆兴跃进村自行复耕。发行人在聚氯乙烯生产线关停前持续产生电石渣,根据上述租地协议,由出租方自行复耕,不存在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现时义务。

发行人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生产线,后续不再产生电石渣。发行人与彭州市丽春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原“彭州市庆兴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终止租地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不再租用上述场地,并由发行人完成电石渣场清理工作,达到生态修复或复垦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必要费用。因此,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产生了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且该义务是公司因过去租用土地发生的事项产生,将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属于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将渣场处置费用一次性计入2020年管理费用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

8-2-1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发行人2020年11月与彭州市丽春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产生了履行环境恢复治理的现时义务。公司委托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出具了《堆场整治工作方案》,公司根据该方案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并编制相应的费用预算,该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同时,该义务属于发行人单方履约义务,发生的费用不会在未来为发行人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将渣场处置费用一次性计入2020年管理费用并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对渣场处置费用、处置时点、折现率相关估计及判断依据

发行人委托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污染现状调查并编制整治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堆场整治工作包括堆场特性及周边污染现状调查、电石渣清运、复耕复垦、道路修复、监测评审等工作,方案计划6个月内完成。根据《堆场整治工作方案》及现场调查结果,发行人确定相应工程量及预算金额,同时主要处置内容工期预计在6个月以内完成,故未考虑折现率影响。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已完成电石渣清运、复耕复垦及道路修复工作,并开始进行监测评审验收。发行人实际发生费用与预算费用基本相符,实际支出金额达预算金额94.32%。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预算金额实际发生金额预算执行率

8-2-11

1周边污染现状调查及整治方案编制16.9816.98100.00%
2电石渣清运253.81240.1094.60%
3复耕复垦52.2085.18106.85%
4道路修复27.52
5监测评审58.4958.49100.00%
6备用金50.0032.2064.40%
合计459.00432.9594.32%

(四)考虑到主营业务涉及危险化学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产品,发行人是否存在除电石渣场以外其他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的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除电石渣外,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产品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类别具体如下表所示。各类污染物均通过回用、高空排放、定期销售在发生当期进行妥善处理,不存在其他应确认的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

类别主要污染物产生工序主要处理方法处理设施是否涉及预计负债
废气汞及化合物氯乙烯合成采用除汞器活性炭吸附、变压吸附后通过15m高空排放活性炭变压吸附装置
氯化氢氯化氢合成 氯乙烯合成逆流水洗后通过20m高空排放氯化氢尾气吸收塔
氯气事故氯处理逆流碱洗后通过25m高空排放氯气碱洗塔
氯乙烯氯乙烯精馏 氯乙烯聚合 氯乙烯合成采用活性炭变压吸附处理达标后排入大气后20m高空排放活性炭变压吸附装置
颗粒物电石破碎、运输,PVC干燥、包装采用布袋除尘后20m高空排放布袋除尘器装置
非甲烷总烃PVC干燥、包装、氯乙烯合成采用活性炭吸附后20m高空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
废水化学需氧量钾碱化盐装置 氯乙烯聚合 氯乙烯合成 纯水装置部分符合要求的污水将通过循环装置回用,不对外排放;剩余待排放污水将导流至污水处理站,经反渗透膜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排放调节、混凝、曝气、沉清、压滤、反渗透
氨氮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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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主要污染物产生工序主要处理方法处理设施是否涉及预计负债
石油类
总氮
一般固废盐泥化盐、污水处理规范存储、定期处置、委托利用压滤机
电石渣乙炔发生规范存储、定期处置、委托利用压滤机
危废废汞触媒氯乙烯合成单元规范存储、定期处置、委托处置危废专用库房
废活性炭氯乙烯合成单元规范存储、定期处置、委托处置
含汞污泥氯乙烯合成单元规范存储、定期处置、委托处置
废二氯乙烷氯乙烯合成单元规范存储、定期处置、委托处置
废机油机修规范存储、定期处置、委托处置
油漆桶防腐规范存储、定期处置、委托处置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渣场出租方签订的相关协议。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编制的《堆场整治工作方案》,复核了费用预算、实际签订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3、访谈了发行人负责渣场整治的工作人员,了解工作进度及相关费用的发生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了解其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现场查看是否正常运行;取得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核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治理设施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处理监测记录;获取了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记录,复核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因污染物排放被环保部门处罚或整改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8-2-13

1、发行人对产生环境治理现时义务时点的判断合理。

2、发行人将渣场处置费用一次性计入2020年管理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发行人对渣场处置费用、处置时点、折现率相关估计及判断依据准确,预计负债金额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4、除电石渣场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的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

8-2-14

9. 发行人与四川盐湖在2018年的关联交易包括向四川盐湖销售氢氧化钾产品以及从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以满足发行人在产能饱和的情况下客户的临时性采购需求。

请发行人结合与四川盐湖签订的经销协议及采购协议相关条款补充说明:(1)四川盐湖代销模式与一般买断式销售模式的主要区别,特别是对于两种销售模式就主要责任人/代理人判断及收入确认时点判断的主要区别;(2)2018年是否存在向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然后再通过四川盐湖对同一批存货进行代销的情况,以及这类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特别是发行人对采购液钾进行过滤除杂等处理工序是否产生明显价值增值;(3)发行人是否实施足够的企业内部控制程序以保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

(一)四川盐湖代销模式与一般买断式销售模式的主要区别,特别是对于两种销售模式就主要责任人/代理人判断及收入确认时点判断的主要区别

四川盐湖代销与一般买断式销售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确认方式的不同:

在一般买断式经销模式下,根据交货方式的不同,公司分别以送货并取得经销商签收确认或自提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而在四川盐湖代销模式下,以取得四川盐湖出具的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在一般买断式经销模式下,发行人将产品运送至经销商指定地点或由其上门自提后,商品的控制权即由发行人转移至经销商,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经销商承担。因此,在该模式下以取得经销商的签收确认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公司在向经销商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交易商品,公司作为销售的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在发行人与四川盐湖的代销模式中,四川盐湖仅作为交易平台而不承担仓储物流职能,公司直接将产品运送至最终客户的指定地点或由其上门自提。根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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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与四川盐湖签订的经销协议:(1)由公司制定产品销售指导价格;(2)公司承担货物的运输费、短倒费、仓储费等费用;(3)应收账款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四川盐湖按月与公司结算货款,并按产品销售额的1.2%收取运营费用。(4)发生产品售后服务要求时,由四川盐湖通知公司,公司负责处理。

在该模式下,公司负责制定产品销售价格,向最终客户转让商品并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产品转移给最终客户前公司实际控制商品,为销售的主要责任人。四川盐湖作为代理人不承担商品所有权转让过程中主要风险和报酬。发行人以取得四川盐湖出具的代销清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2018年是否存在向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然后再通过四川盐湖对同一批存货进行代销的情况,以及这类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特别是发行人对采购液钾进行过滤除杂等处理工序是否产生明显价值增值

2018年度,公司向四川盐湖采购液钾6,719.89吨,共计2,007.19万元。公司将四川盐湖液钾采购入厂后,经过滤除杂等工艺处理后与自产液钾一起销售,不存在向四川盐湖采购同批氢氧化钾并通过其代销的情况。

自2018年开始,公司经营策略逐步向液钾倾斜,聚焦更具竞争优势的周边区域市场。彼时青海盐湖氢氧化钾装置负荷及产量较高,液钾出厂价格较低、供应充足,公司采购其液钾产品,经过处理后对外销售可在自身液钾产能不足时及时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增加自身利润水平,具有商业实质与合理性。

相比于采购自四川盐湖的液钾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发行人在经过滤除杂等处理工艺后,最终产出的液钾成品能够达到要求更高的行业标准,即在氯化物、铁、钠含量等指标方面更为严格。公司外采液钾进行加工处理的方式如下:首先,将浓度合格的液钾送入锥形沉降槽,输送过程中使用粗过滤器进行一次过滤,除去大部分机械杂质并在锥形槽中沉降规定时间。其后,将除杂后的液碱泵送至精密过滤系统,通过不同精度的2台串联精密过滤器,确保悬浮物得到充分过滤,得到清澈透亮的液钾成品。经上述两次过滤除杂,并通过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定金属离子,硝酸银目视比浊法测定氯离子,有机碳测定仪测定总碳,浊度仪分析澄清度等检测手段,最终产出的液钾品质得到明显提升,达到更高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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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质量标准,满足了下游对产品质量要求较高的客户需求,产生了明显价值增值。

(三)发行人是否实施足够的企业内部控制程序以保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同时,公司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与关联交易事项形成的有关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说明或回避,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该关联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8-2-17

等事项;(九)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发生上述本项规定的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2、报告期内,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相关程序

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经2020年7月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发行人于2020年7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近三年及一期(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7-12月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出具了独立意见。

针对发行人2021年预计关联交易,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1年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出具了独立意见。

未来,发行人将围绕主营业务发展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在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及交易合理公允的前提下,与相关关联方开展交易,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请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与四川盐湖签署的经销协议,分析发行人委托四川盐湖代销氢氧化钾相关合同条款与一般买断式经销合同条款的差异,复核发行人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获取了发行人对四川盐湖的氢氧化钾采购合同,了解了发行人采购氢氧化钾后的加工过程,以及2018年度向四川盐湖采购氢氧化钾的背景与合理性。

3、获取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8-2-1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以及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

4、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说明四川盐湖代销模式与一般买断式销售模式的主要区别,并说明与四川盐湖代销模式中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判断及其依据,发行人将与四川盐湖的销售业务定义为代销业务并以取得四川盐湖出具的代销清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2018年,发行人不存在向四川盐湖采购同批氢氧化钾并通过其代销的情况;发行人采购自四川盐湖的液钾经处理后成品品质得到提高,产生了明显价值增值,并满足了发行人自身液钾产能不足时的客户需求,增加自身利润水平,具有商业合理性。

3、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足够的企业内部控制程序以保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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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的回复》之签章页)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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