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88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聘任陈文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表决同意:聘任投资者关系总监陈文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简历附后)。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相关内容详见2021年11月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银团循环贷款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新材料”)、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材料”)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共计不超过8.9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原授信额度为9.5亿元人民币),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新加坡”)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共计不超过
1.7亿美元(约合11.22亿元人民币)的银团循环贷款授信(原授信额度为9.9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在获得有关银行审批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人民币)
序号 | 公司名称 | 金融机构 | 现授信 额度 | 项目 | 授信 方式 | 授信期限 | 原授信 额度 |
1 | 张家港 新材料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3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 | 3 |
2 | 张家港 新材料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1.7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 | 1.5 |
3 | 宁波 新材料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2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 | 2 |
4 | 宁波 新材料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 | 综合授信 | 担保 |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 | 3 |
5 | 东华 新加坡 | 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 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 工银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ICBC STANDARD PLC) 荷兰安智银行新加坡分行(ING BANK, N.V., SINGAPORE BRANCH) 上海农商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泰京银行新加坡分行(KRUNG THAI 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 SINGAPORE BRANCH) | 1.7亿美元 (约合11.22亿人民币) | 银团循环贷款(RCF) | 担保 |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 | 1.5亿美元 (约合9.9亿人民币) |
合计 | 20.12 | 19.40 |
截止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日,除上述新增综合授信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尚在有效期的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为298.52亿元,其中:东华能源67.35亿元,控股子公司231.17亿元。已实际使用额度191.85亿元,其中:
东华能源38.30亿元,控股子公司153.55亿元(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三、《关于给予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为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4.7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相关内容详见2021年11月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和银团循环贷款担保的公告》。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四、《关于给予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为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4.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相关内容详见2021年11月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和银团循环贷款担保的公告》。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五、《关于给予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循环贷款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同意:
1、为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不超过1.7亿美元(约合11.22亿元人民币)银团循环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并同意公司对东华新加坡的相关债权劣后于本次贷款交易中相关金融机构在融资文件项下对东华新加坡的债权受偿。董事会批准在上述交易项下需公司签署的相关融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超过1.7亿美的贷款协议、保证协议、从属契约[Subordination Deed])条款,并批准签署、交付、履行相关融资文件。
2、授权周一峰作为授权签字人代表公司签署相关融资文件,以及签署/递交与该等融资文件有关而应由公司签署/递交的任何其他文件及通知。
3、公司的子公司东华新加坡将在本交易中获益,公司做出上述决议并开展相关融资文件项下的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相关内容详见2021年11月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和银团循环贷款担保的公告》。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日
附:陈文辛先生简历陈文辛,男,1982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历任江阴恒阳物流集团董事、财务副总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总监,现任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文辛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陈文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文辛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