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90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和银团循环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其经营与发展,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东华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张家港新材料”)、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新材料”)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共计不超过
8.9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东华新加坡”)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共计1.7亿美元(约合11.22亿人民币)银团循环贷款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按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对张家港新材料的担保额度为50亿,宁波新材料140亿,东华新加坡30亿,本次审议提供担保的额度在授权额度内,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即生效。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 持股 比例 | 被担保方 最近一期 资产负债率 | 金融机构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 (亿元) | 截至目前 担保余额 (亿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 净资产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公司 | 张家港新材料 | 100% | 64.2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3 | 34.76 | 38.73% | 否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1.7 | |||||||
公司 | 宁波新材料 | 100% | 63.20% |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分行 | 2.2 | 72.02 | 74.81% | 否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2 | |||||||
公司 | 东华新加坡 | 100% | 66.21% | 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工银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ICBC STANDARD PLC)、荷兰安智银行新加坡分行(ING BANK, N.V., SINGAPORE BRANCH)、上海农商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泰京银行新加坡分行(KRUNG THAI 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 SINGAPORE BRANCH) | 1.7亿美元(约合11.22亿人民币) | 13.00 | 23.77% | 否 |
(注:表格中的“担保方持股比例”包括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 | 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公司名: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1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成立 |
注册地址 | 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长江北路西侧3号 |
法定代表人 | 周义忠 |
注册资本 | 209,600万元 |
经营范围 | 进口丙烷(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生产丙烯、氢气、聚丙烯(限按安全审查批准书所列项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从事丙烯、聚丙烯项目的投资,普通货物仓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含直接与间接持股) |
2、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12月) | 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9月) |
资产总额 | 680,094.84 | 897,520.87 |
负债总额 | 368,356.60 | 576,929.43 |
所有者权益 | 311,738.24 | 320,591.45 |
营业收入 | 436,765.52 | 344,814.19 |
营业利润 | 41,500.15 | 44,507.21 |
净利润 | 33,776.79 | 35,291.78 |
资产负债率 | 54.16% | 64.28% |
(二)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 | 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公司名: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10月25日 |
注册地址 | 宁波大榭开发区东港北路6号 |
法定代表人 | 严维山 |
注册资本 | 358,000万元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股权结构 |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含直接与间接持股) |
2、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12月) | 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9月) |
资产总额 | 1,307,312.47 | 1,299,877.49 |
负债总额 | 859,215.22 | 821,487.46 |
所有者权益 | 448,097.26 | 478,390.03 |
营业收入 | 478,831.27 | 301,620.96 |
营业利润 | 56,670.31 | 26,303.63 |
净利润 | 42,325.98 | 19,651.81 |
资产负债率 | 65.72% | 63.20% |
(三)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 | 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9月22日 |
注册地址 | 8 Marina View #30-05 Asia Square Tower 1 Singapore 018960 |
法定代表人 | 周一峰 |
注册资本 | 8,520万美元 |
经营范围 | 一般批发贸易(包括进出口),石油及液化石油气等能源类产品的国际贸易,建立销售网络。 |
股权结构 |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含直接与间接持股) |
2、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12月) | 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9月) |
资产总额 | 598,678.24 | 858,428.71 |
负债总额 | 370,675.46 | 568,400.95 |
所有者权益 | 228,002.78 | 290,027.77 |
营业收入 | 1,907,817.90 | 1,500,784.60 |
营业利润 | 30,053.37 | 22,327.62 |
净利润 | 27,673.00 | 20,557.96 |
资产负债率 | 61.92% | 66.21%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张家港新材料、宁波新材料与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等项下的债权。张家港新材料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
4.7亿元人民币;宁波新材料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4.2亿元人民币。公司对东华新加坡提供担保的主债务为东华新加坡与债权人银行签订的《不超过1.7亿美元贷款协议》,以及债权人银行在其他相关融资文件项下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超过1.7亿美元贷款协议》项下银行对东华新加坡的授信总金额包括:《不超过
1.7亿美元贷款协议》签订日的不超过1.55亿美元 (约合10.23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超过 0.15亿美元(约合0.99亿元人民币)的新增
授信额。本次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张家港新材料以及宁波新材料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东华新加坡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银团循环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之需要。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方式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100%的控股权,上述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以及资信情况良好。
2、公司实际持有张家港新材料100%控股权,所担保的额度主要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及运营,行业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回款可靠。公司实际持有宁波新材料100%控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及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回款可靠。东华新加坡为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液化石油气国际贸易的子公司,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特别用于液化石油气货物采购以及运费支付等,属于正常的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上述三者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拥有较强的业务与财务控制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且可控性强。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的控股权,其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与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严格的担保管理、内部财务控制以及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控制度与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的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与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7.00亿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5.16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34.76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72.02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3.00亿元,东华能源为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8亿元,
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茂名)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5.81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141.55亿元,占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38.93%。
2、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6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Petredec Limited签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5、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关资料。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