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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1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十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9日以现场、电话、邮件等通知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1月1日下午16:30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4)。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而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的3名激励对象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5、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1月1日,按

9.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4名激励对象授予2,8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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