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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雪制药: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辉、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7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辉、徐力:

经查,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2021]粤0104财保135号),因公司与华晟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基金)、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元公司)的合同纠纷,越秀区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投资)持有的12,552,772股公司股份,期限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2021年8月20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335号)等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华晟基金、华元公司诉公司、昆仑投资、王永辉等合同纠纷案。

公司在收到涉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事项,迟至9月3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辉、董事会秘书徐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永辉、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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