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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主要修改内容对比表

章节

章节原文/修改说明修改后
题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修改说明:删除原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上述第二条至第八条为释义,修订后的制度将部分定义融入到制度的具体条款中。)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秘书、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职能中心、直属单位、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章节原文/修改说明修改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并立即公告。(删除此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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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且公司不得授出期权或回购股份,或进行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所禁止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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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删除此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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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英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1.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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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1.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5.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3.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1.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5.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职责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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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2.作为公司和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办法、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公司其他事项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高级管理人员需审阅公司定期报告,并有责任保证定期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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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股东和关联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4.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室职责 1.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送审、公告等具体事务。 2.负责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以准确理解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并负责向公司各单位解释信息披露相关规则。 3.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公司各相关单位等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报送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资料和文件。 (六)公司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发生的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财务信息编制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泄露,并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企业文化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相关宣传信息在媒体上的刊登。 企业管理部门和投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参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送管理。 (七)控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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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行为规范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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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披露信息。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亦包括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下同)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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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按照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三)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按照深交所和香港联交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需要披露的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3月31日之前)、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8月31日之前)、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4月30日、10月31日之前)编制完成并
章节原文/修改说明修改后
所的要求进行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上市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同时,公司应与香港联交所联系,将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提前报知给香港联交所。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二节 临时报告
章节原文/修改说明修改后
(修改说明: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移至修改后制度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涉及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 1、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要求提供。 2、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3、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决议及相关公告;董事会决议涉及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监事会会议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三)股东大会会议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
章节原文/修改说明修改后
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监事会会议 1、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备案,经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登记后公告。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股东大会会议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2、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经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的要求提供。 3、股东大会如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4、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5、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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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7、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第二十六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等);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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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三)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的资产总值即资产比率高于5%; 2、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公司的盈利即盈利比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三)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资产比率(即交易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的资产总值)不低于5%; 2. 盈利比率(即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公司的盈利)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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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高于5%; 3、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的收益即收益比率高于5%; 4、交易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即代价比率高于5%(市值总额为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公司H股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 5、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本面值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本的面值即股本比率高于5%。于5%; 3. 收益比率(即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的收益)不低于5%; 4. 代价比率(即交易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其中市值总额为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公司H股及A股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不低于5%; 5. 股本比率(即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本面值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本的面值)不低于5%。 (四)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1.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五)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二)(三)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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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高于2.5%且总代价高于1000万港币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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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3.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百分比率(包括资产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股本比率)不低于0.1%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三)款规定: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第四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二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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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回购股份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2、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报告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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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交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报告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三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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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交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 5、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三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十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三十五)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三十六)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十七)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三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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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6、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并公告。 7、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有效管理、收集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各单位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有义务在知悉该重大事项后尽快(不迟于当日)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秘书室,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通知形式通报。 董事会秘书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该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审核,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详细资料,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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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审核;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第三十四条 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形式批准的相关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室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对于非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形式的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室组织编制、初审,并报董事会秘书审阅,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后方可公开披露: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非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形式的常规事务性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室组织编制、初审,并报董事会秘书审阅批准后可公开披露。 第三十七条 当市场出现公司传闻时,证券交易所认定或公司认为应当澄清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室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核实后,董事会秘书室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编制澄清公告并披露。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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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九章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罚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保密管理办法》,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根据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单位应对各自负责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第二节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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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相关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按本办法报告的,或报告的信息不及时、存在重大遗漏、错误、虚假信息、误导等情况,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之处,自动失效。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注:本次修订删除部分条款,后续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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