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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振江股份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可以续聘)。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

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4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3、业务规模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20年度年末数:405.91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2次;4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夏利忠,1999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1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李琪友,2003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6年10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薛波,2016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情况:2个。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三、审计收费

2020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取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0万元。

2021年度,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确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度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四、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恪守职责,并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公司续聘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2021 年度,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确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度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顺利完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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