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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1年8月12日经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合肥协鑫集成2.5GW叠瓦组件项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合肥协鑫集成15GW光伏组件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3,230,76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12,999,983.00元,减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91,617,907.6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1月6日出具了苏亚验[202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1)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2)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2)依据《监管协议》,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1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合肥协鑫集成2.5GW叠瓦组件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就《监管协议》及本专户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约定(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本专户”),截至 2021 年 9 月30日,专户余额为114,053,056.47元(大写金额:壹亿壹仟肆佰零伍万叁仟零伍拾陆元肆角柒分)。甲方二于2021年8月12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合

肥协鑫集成2.5GW叠瓦组件项目” 募投项目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建设“合肥协鑫集成15GW光伏组件项目”,因此本专户的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本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合肥协鑫集成15GW光伏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除另有说明外,与《监管协议》使用的词语具有相同的释义。

3、《监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除非本补充协议明确作出修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并完全继续有效。

5、本补充协议作为《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监管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二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补充协议随《监管协议》一并自动终止。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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