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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比表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方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方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比表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股东应由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议 第三十一条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议 第三十一条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券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条文对比表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九条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公司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九条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公司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节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节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七条七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第四章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办公室;……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存。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三)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 (六)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及机构。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关联人;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四)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四条(一)……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办公室。 (二)……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四)……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五条(一)……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四)……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一)……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报告的; (二)……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一)……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 (二)……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四条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邮政编码:210000)。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邮政编码:210001)。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五条股东咨询电话:025-84691002,传真:025-84572097电子信箱:ir@highhope.com.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六条股东咨询电话:025-84691002,传真:025-84691339电子信箱:ir@highhop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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