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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欧菲光股票代码:002456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昌市国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广州路2099号9#楼第9-12层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签署日期:2021年10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附表 ...... 13

第一节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欧菲光/公司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工业、信息披露义务人南昌市国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欧菲控股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裕高(中国)裕高(中国)有限公司
南昌工控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昌市国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39915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广州路2099号9#楼第9-12层法定代表人:骆军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9月21日营业期限:2005年9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通讯方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广州路2099号9#楼第9-12层董事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在国金工业任职情况
骆军中国中国董事长
姜国根中国中国董事、总经理
惠静中国中国董事

二、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与解除情况说明

(一)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及一致行动期间权益变动说明

1、2019年5月28日,欧菲控股、裕高(中国)与南昌工控签署了《股份

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欧菲控股、裕高(中国)将其持有的欧菲光股份434,058,700股(占欧菲光总股本16%)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南昌工控或其指定机构。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

2、2019年10月22日,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蔡高校与南昌工控及其全资子公司国金工业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欧菲控股拟向国金工业转让434,058,740股的欧菲光股份,占欧菲光总股本的16%。同日,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与国金工业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该次股份转让首期交割完成之日起,在决定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时,应以蔡荣军意见为准,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依据蔡荣军的意见采取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该次股份转让全部股份交割完毕三年届满之日止。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31)。

3、2020年4月28日,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蔡高校与南昌工控及其子全资子公司国金工业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部分终止转让协议》,各方协商确定将欧菲控股向国金工业转让的股权数量由434,058,740股变更为162,772,028股,占欧菲光总股本的6%,各方确认前述股份已于2019年11月4日交割完毕,《一致行动协议》继续有效,一致行动期限为162,772,028股交割完毕之日起三年。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协议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6,04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7%。

4、因降低自身负债需求,欧菲控股于2020年6月10日与2020年6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6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8%。本次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6,04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7%;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848,39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9%。

5、因降低自身负债需求,欧菲控股于2020年6月17日与2020年6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66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6%。本次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48,39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48%;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38,73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2%。

6、因降低自身负债需求,裕高(中国)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37%。本次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38,73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2%;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26,23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6%。

7、因降低自身负债需求,欧菲控股及裕高(中国)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本次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26,23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6%;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02,23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7%。

8、2021年9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0号)批准,公司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567,524,112股,总股本由2,694,739,325股增加至3,262,263,437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6.04%被动减少至4.9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合计持股比例由29.77%被动减少至24.59%。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说明

经友好协商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于2021年10月29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同意自2021年10月29日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甲方二:蔡荣军甲方三:裕高(中国)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在本协议中合称为“甲方”乙方:南昌市国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包括:1)双方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项下全部条款对双方再无约束力;2)《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有关双方一致行动相关条款亦一并解除,不再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具有任何的一致行动或类似安排。

2、甲乙双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在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宜决策方面无需再必须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将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身意愿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3、甲乙双方确认,在一致行动关系期间,双方均遵守了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双方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4、甲乙双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共同配合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国资监管部门、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本协议提出异议或本协议无法执行的,双方同意按要求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7.76%(不包括国金工业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了联创电子10,478,980股股份,约占联创电子总股本1,047,898,007股的1%)股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作为欧菲光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规制度前提下,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协商一致同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其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不变。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相关股东各自持股数量和比例的增减变动,系因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引起。

本次权益变动前,欧菲控股持有公司股份333,953,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4%;裕高(中国)持有公司股份284,251,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1%;蔡荣军持有公司股份21,259,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62,772,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02,23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其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增减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62,772,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欧菲光股票162,772,028股,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欧菲光总股本的4.99%,不存在股权质押、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蔡荣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欧菲控股、裕高(中国)合计持有欧菲光股份比例为19.60%,欧菲控股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蔡荣军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昌工控、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部分终止转让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昌市国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骆军

2021年10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欧菲光股票代码00245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南昌市国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广州路2099号9#楼第9-12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权益变动,相关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802,236,962股 持股比例:24.5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62,772,028股 持股比例:4.99% 变动比例:-19.6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1年10月29日 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欧菲控股、裕高(中国)、蔡荣军解除一致行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其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增减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62,772,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规制度基础上,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昌市国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骆军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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