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回复
8-2-2-1
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回复 |
大信备字[2021]第1-00811号 |
8-2-2-2
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回复
大信备字[2021]第1-0081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574号)已收悉。作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对审核问询函提及的发行人有关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予以说明。
3.关于收购中鹏新
根据问询回复及申报文件:(1)基于看好中鹏新客户的细分行业前景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需要,公司决定收购中鹏新以扩展业务领域并延伸产业;(2)收购后雅达电子向中鹏新实缴出资533.50万元,收购后,雅达电子给予了中鹏新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与包建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3)包建伟向公司作出业绩承诺,保证中鹏新在2020-2022年度三个年度内实现净利润合计不少于2,100万元,2020年中鹏新净利润为-91.56万元;(4)包建伟曾为发行人前员工和经销商客户。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收购中鹏新后的整合情况,收购前后中鹏新主要经营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变更,中鹏新的主营业务或核心技术是否依赖少数股东包建伟;(2)雅达电子给予中鹏新的资金支持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是否为收购时达成的约定,或者公司收购时即已获知需履行的潜在义务;上述资金支持是否构成收购成本,最终的资金流向;(3)进一步论证收购价格较低但包建伟却作出大额业绩承诺的合理性;(4)结合2020年中鹏新净利润实现情况,分析三年合计实现净利润2100万的可能性,如无法实现包建伟是否具备资金实力完成业绩承诺,发行人与包建伟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是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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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全面梳理发行人与包建伟的合作历史、业务往来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说明认定发行人与包建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依据,并对收购中鹏新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关于发行人说明的部分
(一)发行人收购中鹏新后的整合情况,收购前后中鹏新主要经营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变更,中鹏新的主营业务或核心技术是否依赖少数股东包建伟;
[说明]
1、发行人收购中鹏新后的整合情况
2019年,基于看好中鹏新客户的细分行业前景和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需要,发行人决定收购中鹏新以扩展业务领域并延伸产业链,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水平。
发行人稳步推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和业务层面的整合,使中鹏新在日常管理、财务规范和业务开展等方面对接发行人标准,实现与发行人的全面整合,推动中鹏新经营管理水平提升。
(1)公司治理层面
发行人完成收购中鹏新后,在保证中鹏新业务经营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中鹏新的治理层进行改选和调整,由发行人的董事兼副总经理邓大智任中鹏新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2)财务管理层面
发行人完成收购中鹏新后,由发行人财务部对中鹏新财务工作进行统筹管理,主要包括如下:
①统一发行人和中鹏新的会计政策;
②将中鹏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
③对中鹏新财务人员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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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中鹏新财务报表的编制进行审查,每季度对中鹏新的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等财务资料进行复核,并定期对中鹏新的财务系统数据进行检查监督;
⑤对中鹏新的资金与资产进行控制管理,重新修订中鹏新的各项费用支出审批制度,其资金计划需经发行人财务部复核,款项支付须经发行人财务部门授权。
3、业务层面
发行人结合中鹏新现有生产经营情况和发行人整体战略规划,开展业务层面的优化和整合。
①按发行人要求重新梳理完善中鹏新的各项管理制度
发行人根据现有管理制度和中鹏新的实际情况,重新梳理完善中鹏新的各项管理制度,在适度差异化的同时强化日常管理要求的统一性,明确不同事项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做好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分工和衔接工作,实现中鹏新日常管理的高效运行。
②按发行人标准对中鹏新的各项业务进行统一规范
发行人收购中鹏新后,在采购、仓库、生产、销售、财务和人力等方面对中鹏新按照发行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范。
③技术支持与生产优化
发行人收购中鹏新后,充分利用公司的技术优势和人才资源,加强发行人与中鹏新技术人员的合作和交流,对中鹏新给予专业技术指导与支持,对部分产品的生产线进行了技术优化和改造升级,提高了生产水平和产品竞争力。
综上,发行人收购中鹏新后,积极推进中鹏新在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和业务层面的整合工作,发行人实施的上述措施已经实现对中鹏新的有效整合,中鹏新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建立并能够有效执行,发行人对中鹏新能够实施有效控制。
2、收购前后中鹏新主要经营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变更
发行人收购中鹏新前后中鹏新主要经营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如下:
职务 | 收购前 | 收购后 |
执行董事 | 包建伟 | 邓大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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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 包建伟 | 2019年8月-2020年1月:邓大智 2020年1月至今:包建伟 |
核心技术人员 | 包建伟、徐平、廖庆文、谭展贵 | 包建伟、徐平、廖庆文、谭展贵 |
序号 | 出让方 | 受让方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别 |
1 | 包建伟 | 中鹏新 | 一种基于云的低压开关柜的智能监控系统 | 发明专利 |
2 | 包建伟 | 中鹏新 | 一种可以健康自诊的智能蓄电池 | 发明专利 |
3 | 包建伟 | 中鹏新 | 一种智能管道加压式网络机柜及服务器冷却系统 | 发明专利 |
4 | 深圳市出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鹏新 | 一种可自动关闭防火门的系统及方法 | 发明专利 |
5 | 包建伟 | 中鹏新 | 一种基站带窃电告警及计量功能的智能电表系统 | 发明专利 |
6 | 包建伟 | 中鹏新 | 带后备蓄电池式智能电源分配单元PDU | 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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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专利中目前仅有“一种可自动关闭防火门的系统及方法”应用于中鹏新主营业务产品和“带后备蓄电池式智能电源分配单元PDU”应用于中鹏新智能电源分配单元产品规划中的一个子系列产品。
发行人收购中鹏新时,通过在《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或者口头约定要求包建伟及其关联方深圳市出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发明专利转让到中鹏新名下,中鹏新主营业务使用的发明专利均为自有专利。
发行人收购中鹏新后,中鹏新的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纳入发行人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根据发行人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鹏新研发人员进行产品研发、工艺设计、技术改造以及利用中鹏新资源完成的技术项目,必须以中鹏新为专利权人申报专利,获得的专利权归中鹏新所有。
发行人收购中鹏新后,中鹏新的研发团队继续独立自主开展研发工作,研发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均为中鹏新所有。
综上,中鹏新不存在依赖少数股东包建伟的发明专利等核心技术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
在产品销售方面,发行人在中鹏新对外营销、产品展示的过程中对其配电机柜产品进行了宣传及推介,对中鹏新产品的推广及市场开拓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中鹏新不存在依赖少数股东包建伟开展主营业务的情形。
综上,中鹏新拥有自主的研发团队,主要运用自有的核心技术开展研发生产工作,销售过程中发行人对中鹏新产品的推广及市场开拓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中鹏新的主营业务或核心技术未依赖少数股东包建伟。
(二)雅达电子给予中鹏新的资金支持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是否为收购时达成的约定,或者公司收购时即已获知需履行的潜在义务;上述资金支持是否构成收购成本,最终的资金流向;
[说明]
1、雅达电子给予中鹏新的资金支持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是否为收购时达成的约定,或者公司收购时即已获知需履行的潜在义务;
雅达电子给予中鹏新的资金支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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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中鹏新实缴注册资本533.50万元
2019年7月22日,公司与包建伟、中鹏新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于该补充协议生效日起30日内按出资比例继续履行对中鹏新的出资义务,补缴出资额合计970万元,即中鹏新的实缴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其中雅达电子补缴出资额533.50万元,包建伟补缴出资额436.50万元。
(2)向中鹏新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借款
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公司向中鹏新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中鹏新在上述借款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及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控股子公司借款期限的议案》,鉴于中鹏新经营性资金紧缺,决定延长上述借款期限12个月。
根据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分别与包建伟、包昊宇、深圳市万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中鹏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公司与包建伟、中鹏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资金支持中,向中鹏新实缴注册资本系相关收购协议中的书面约定,为收购时已达成的约定;向中鹏新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借款未在相关收购协议中约定,不构成收购时已达成的约定。
根据公司、包建伟及公司收购中鹏新时聘请的律师出具的《确认函》,公司在与包建伟就收购中鹏新事宜进行磋商时,作为谈判条件曾表示在收购后公司与包建伟同比例对中鹏新进行实缴出资,并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因此向中鹏新实缴注册资本是公司收购时即已获知需履行的潜在义务;而向中鹏新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借款的事项未在收购谈判时明确约定,也未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列示,且公司向中鹏新首次提供借款发生在收购完成后的第10个月,不构成公司收购时即已获知需履行的潜在义务。
2、上述资金支持是否构成收购成本,最终的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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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而“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根据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分别与包建伟、包昊宇、深圳市万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中鹏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公司与包建伟、中鹏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公司、包建伟及公司收购中鹏新时聘请的律师出具的《确认函》,上述资金支持事项中仅向中鹏新进行实缴出资事项在收购时明确约定。公司及包建伟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对中鹏新实缴注册资本,并非为取得中鹏新的控制权而承担负债,而是以股东身份承担的出资义务,此出资款作为中鹏新实收资本由公司转入中鹏新账户,用于其日常生产和经营,并未作为合并对价支付给包建伟或其他原股东,也不是为了本次合并而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因而不构成本次收购的合并成本。
而公司向中鹏新提供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事项在收购时未明确约定,不符合“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的条件,故不构成收购成本;公司提供的借款最终流向是中鹏新的供应商。上述资金支持为授权额度,中鹏新每次使用时须向公司提供采购合同或采购对账单等资料,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转入中鹏新账户;后续中鹏新对外支付上述资金时,亦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授权。
(三)进一步论证收购价格较低但包建伟却作出大额业绩承诺的合理性;
[说明]
合并日中鹏新主要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 名称 | 2019.7.31/2019年1-7月 | |||||
总资产 | 负债合计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
中鹏新 | 813.29 | 719.09 | 94.20 | 804.53 | 36.04 | -26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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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公司收购中鹏新前,其规模小、资产负债率高。公司在收购前与被收购方包建伟及其关联方进行多次磋商,包建伟认为中鹏新的经营仅凭自身实力难以为继,需要引入有资金实力和行业影响力的第三方。因此在多次磋商后,包建伟最终同意以实收资本作价向公司转让中鹏新的控股权。
同时,包建伟基于在中鹏新的多年经营积累,对中鹏新情况的了解和对中鹏新技术储备、客户资源及行业前景的认可,看好中鹏新的业务发展;并且包建伟认为中鹏新成为雅达电子的控股子公司后,可以依托雅达电子在行业内的声誉及客户资源获得更多的支持,中鹏新的业务将有较大程度提升;收购双方同意将中鹏新的实缴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故收购时包建伟认为中鹏新可以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三个年度内实现净利润合计不少于2,100万元,并作出了业绩承诺。但后续受新冠疫情及新产品开发周期较长的影响,截至目前中鹏新经营业绩未达到包建伟的预期。
上述业绩承诺是收购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的结果;并且包建伟在收购时点对中鹏新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独立判断,认为业绩承诺可以实现并最终作出了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
(四)结合2020年中鹏新净利润实现情况,分析三年合计实现净利润2100万的可能性,如无法实现包建伟是否具备资金实力完成业绩承诺,发行人与包建伟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是否变更。
[说明]
1、结合2020年中鹏新净利润实现情况,分析三年合计实现净利润2100万的可能性
①2020年中鹏新净利润实现情况
中鹏新2020年-2021年1-6月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0.12.31/2020年度 | |||
营业收入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
中鹏新 | 2,124.34 | 2,462.69 | 811.96 | -91.56 |
2021.6.30/2021年1-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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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1,107.55 | 3,216.37 | 800.10 | -11.87 |
合同对方 | 产品名称 | 不含税合同金额 (万元) | 交货时间 |
工业富联衡阳智造谷有限公司 | 智能化模组 | 850.65 |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交付,目前尚未交付 |
湖南联中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PDU模组 | 762.83 |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万元交付,目前尚未交付 |
湖南欧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 模组单板测试线体 | 756.52 |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交付,目前尚未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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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可以选择用现金(现金补偿金额=当年度业绩承诺指标-当年度实际净利润)或者其持有的中鹏新股权[股权补偿数量=(当年度业绩承诺指标数一当年度实际净利润数)/标的公司当时的股权价格]进行补偿。
基于包建伟持有中鹏新的股权比例,其具备用股权补偿的履约能力。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包建伟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深圳市龙图伟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100.00 | 0 | 70.00% |
2 | 深圳中鹏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00 | 45.00% |
3 | 深圳市赛卡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50.00 | 50.00 | 45.00% |
4 | 深圳市腾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50.00 | 0 | 30.00% |
5 | 深圳市云帆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250.00 | 30.00% |
6 | 深圳市出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333.33 | 375.00 | 直接持有17.00%股权,间接控制合计26.00%股权 |
7 | 深圳市广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50.00 | 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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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程彬、邹帆、包建伟经营深圳雅爱达电子有限公司并将该公司作为雅达有限的代理商。
2010年,雅达有限筹划上市,为进一步将公司做大做强,在与部分重要代理商协商后,雅达有限将部分重要代理商骨干引进为员工,当时程彬、包建伟、邹帆先后被引进为雅达有限员工。2010年4月,程彬将深圳雅爱达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后雅达电子因业绩规模相对较小而暂停上市计划,2013年1月,程彬、包建伟为谋求个人发展,以自有资金共同设立深圳云帆从事雅达电子产品的代理销售。
综上,包建伟最初参与经营雅达有限的经销商深圳雅爱达电子有限公司,后被引进为雅达有限员工,后续为谋求个人发展于2013年与程彬成立深圳云帆,作为雅达电子的经销商开展业务。
②收购中鹏新前与发行人与中鹏新的合作历史、业务往来情况
包建伟于2017年12月受让中鹏新15%的股权参股中鹏新,后于2018年8月成为中鹏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发行人开始向中鹏新销售电力监控产品。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中鹏新被收购前,发行人对中鹏新的营业收入合计为131.84万元,金额较小,占发行人销售收入比重较低。
③发行人与包建伟的其他合作历史、业务往来情况
包建伟截至目前持有发行人0.08%股份,包建伟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鹏新的少数股东,除此外发行人与包建伟无其他合作历史和业务往来情况。
综上,发行人与包建伟投资的企业之间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业务往来主要是包建伟参股的深圳云帆作为发行人经销商采购发行人主营产品、包建伟控制中鹏新时直接向发行人采购电力监控产品;此外截至目前包建伟持有发行人0.08%的股份,包建伟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鹏新的少数股东。
2、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与包建伟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获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包建伟出具的《确认函》,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包建伟之间除发行人向包建伟支付收购中鹏新的股权转让价款和收购后中鹏新给包建伟发放工资外,无其他资金往来情况;
8-2-2-13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煌英与包建伟之间仅有一笔2,800元的人情往来,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3、说明认定发行人与包建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依据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认定发行人与包建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①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银行流水并获取发行人与包建伟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发行人与包建伟之间除发行人向包建伟支付收购中鹏新的股权转让价款和收购后中鹏新给包建伟发放工资外,无其他资金往来情况;
②查阅了包建伟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出具的《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问卷》和发行人的“企查查”报告,确认包建伟除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鹏新的少数股东并持有发行人0.08%的股份外,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③查阅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个人信用报告》,确认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未对包建伟提供担保;
④取得发行人和包建伟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发行人与包建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4、对收购中鹏新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收购中鹏新的过程合法合规,收购背景及包建伟作出业绩承诺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并获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包建伟出具的《确认函》;
2、查阅了包建伟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出具的《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问卷》和发行人及包建伟的“企查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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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4
3、查阅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个人信用报告》;
4、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包建伟、发行人收购中鹏新时聘请的律师出具的《确认函》;
5、查阅了中鹏新2021年1-6月及2020年1-6月报表、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2021年第四季度在手订单;
6、查阅了发行人收购中鹏新及后续对其提供借款的相关公告文件和三会文件;
7、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8、查阅了收购中鹏新时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与包建伟投资的企业之间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业务往来主要是包建伟参股的深圳云帆作为发行人的经销商采购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产品及收购前包建伟控制中鹏新时,中鹏新直接向发行人采购电力监控产品。此外截至目前包建伟持有发行人0.08%的股份,包建伟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鹏新的少数股东。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包建伟之间除发行人向包建伟支付收购中鹏新的股权转让价款和收购后控股子公司中鹏新给包建伟发放工资外,无其他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煌英与包建伟之间仅有一笔2,800元的人情往来,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发行人与包建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收购中鹏新的过程合法合规,收购背景及包建伟作出业绩承诺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4.关于收入
根据问询回复,(1)个别合同终身维护或软件升级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申报的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中包括自产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3)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主要原因为把握了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下游行业发展
8-2-2-15
机遇,2018年收入下降原因是部分通信基站领域客户采购相关产品较上年同期减少。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质量保证相关售后服务是否计提预计负债,个别合同终身维护或软件升级服务不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原因;(2)自产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区别;(3)部分通信基站领域客户采购下降原因,收入增长是否依赖个别少数客户,收入增长是否稳定持续。
请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发行人说明的部分
(一)公司质量保证相关售后服务是否计提预计负债,个别合同终身维护或软件升级服务不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原因;
[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及其应用指南(2018)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个别合同终身维护或软件升级服务不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原因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同时,“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分析,对于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表明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客户虽然不能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但是,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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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在合同、协议或者订单中,一般均有关于质量保证的售后服务条款如下:
保修期 (质保期) | 保修期(质保期)内相关处理 | 保修期(质保期)外相关处理 | 备注 |
一般为24个月,部分系统集成项目为24-72个月不等 | 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需按照客户要求在规定时间上门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 保修期(质保期)之外发生的修理费用,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优惠价格协商处理 | 为提升客户满意度,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在个别合同中约定公司提供终身维护或软件升级等服务 |
8-2-2-17
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公司在收入确认时,对于未来是否实际需要承担免费维修义务具有不确定性。报告期内公司售后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售后服务费 | 50.67 | 68.91 | 63.28 | 79.67 |
营业收入 | 12,255.21 | 29,204.35 | 23,713.46 | 17,755.93 |
售后服务费占营业收入比例 | 0.41% | 0.24% | 0.27% | 0.45% |
项目 | 硬件设备 | 税收优惠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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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8
自产软件产品 | 不包含 |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注)。 |
嵌入式软件产品 | 包含 |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注)-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硬件销售额合计-当期硬件销售额。 当期硬件销售额=硬件成本×(1+10%)。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比重 | 金额 | 比重 | 增幅 | 金额 | 比重 | 增幅 | 金额 | 比重 | |
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 | 4,876.35 | 39.79% | 10,756.80 | 36.83% | 23.95% | 8,678.63 | 36.60% | 45.84% | 5,950.97 | 33.52% |
营业收入 | 12,255.21 | 100.00% | 29,204.35 | 100.00% | 23.16% | 23,713.46 | 100.00% | 33.55% | 17,755.93 | 100.00% |
8-2-2-19
综上所述,公司收入增长不依赖个别少数客户,收入增长稳定持续。
二、关于申报会计师核查的部分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企业会计准则》和发行人相关合同等文件,分析发行人个别合同终身维护或软件升级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个别合同终身维护或软件升级服务具体会计处理方式;
3、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自产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区别;
4、取得发行人软件产品备案文件,了解发行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主要软件产品情况;
5、取得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等,分析发行人自产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税收优惠计算方式异同;
6、查阅通信基站领域终端用户中国铁塔公布的年报等公开资料,了解部分通信基站领域客户采购下降原因;
7、获取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个别合同终身维护或软件升级服务不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出现瑕疵的可能性及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均较小,公司未对质量保证相关售后服务计提预计负债,相关售后服务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售后服务费用会计处理的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2、自产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包含硬件设备和税收优惠计算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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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回复
8-2-2-20
3、2016-2018年度公司部分通信基站领域客户采购下降原因主要为中国铁塔新增站址数量下降;公司收入增长不依赖个别少数客户,收入增长稳定持续。
5.关于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
根据问询回复,(1)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而销售费用降低的原因之一是满足居间费用确认条件的对应客户回款减少,带动销售佣金减少;(2)公司研发活动是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具体包括研究开发、硬件设计、软件设计、新产品定型和工艺设计阶段;(3)产品生产的前端研发设计属研发活动,研发人员参与前端研发设计,相关费用归集到研发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1)居间费用确认条件和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报告期满足居间费用确认条件的对应客户收入和实际确认收入金额的差异情况;(2)新产品的具体定义,为客户定制化开发的产品是否属于新产品,新产品定型和工艺设计阶段定义为研发活动的合理性;(3)产品生产的前端研发设计是否可明确归属于具体订单,相关费用归集到研发费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发行人说明的部分
(一)居间费用确认条件和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报告期满足居间费用确认条件的对应客户收入和实际确认收入金额的差异情况;
[说明]
1、居间费用确认条件和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发行人居间费用确认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居间商撮合的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并确认销售收入;二是相关款项已经收回。由上述居间费用确认条件可知,公司居间费用确认条件与收入确认条件相比,两者差异在于居间商撮合实现收入对应的款项是否收回,只有收回相关款项,才确认居间费用。
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关于居间费用的确认条件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居间费确认条件 |
中环海陆(301040) | 根据回款金额及约定居间费率确认应支付的居间费 |
8-2-2-21
志特新材(300986) | 境内项目按回款金额一定比例确认居间费 |
公司 | 根据款项收回情况确认应支付的居间费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满足居间费用确认条件的对应客户收入 | 419.41 | 947.90 | 729.76 | 1,578.97 |
实际确认收入 | 478.43 | 887.91 | 527.66 | 1,186.68 |
差异 | -59.02 | 59.99 | 202.10 | 392.29 |
项目 | 具体内容 | 是否属于研发活动新产品 | 归属 阶段 | 主要实施人员类别 | 会计 核算 | 内控流程 |
为客户定制化开发 | 客户根据自身需要与公司进行技术沟通, | 是 | 研发阶段 | 研发部人员 | 研发费用 | 客户技术需求经市场部门评审和研发部门评估立项后报送财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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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22
并提出特定产品需求(未下达具体订单),经市场部门评审和研发部门评估确认可行性后,进行产品研发,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具有新技术或新工艺的全新产品。 相关全新产品研发成功后公司后续可销售给其他类似行业或场景需求的客户。 | 门备案,安排研发人员进行开发,在项目节点进行阶段评审,并最终研发验收通过后,整理项目资料填写《项目验收表》和《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决策小组评审,报送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报送财务中心备案。 项目组及时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方案及研发成果进行评估管理,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 |||||
为客户定制产品 | 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在现有产品基础上进行局部更改参数规格、功能等形成的新产品。 | 否 | 生产阶段 | 生产部人员 | 生产成本 | 现有产品的局部参数规格、功能等更改的定制化工作主要由生产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流程为:相关客户需求经市场部确认后申请新增产品编码,研发部确认审核后安排生产,生产过程中生产人员在相应环节按照要求进行局部文档修改或产品功能设置,定制产品经生产检验符合要求后入库,并对修改的技术文档进行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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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回复
8-2-2-23
产品生产的前端研发设计属于公司研发活动。公司研发项目与具体订单无关,一般是客户基于自身需要与公司进行技术沟通,并提出特定产品需求(未下达具体订单),经市场部门评审和研发部门评估确认可行性后,进行产品研发,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具有新技术或新工艺的全新产品。在全新产品研发成功前客户通常未下达具体订单,研发成果存在不确定性,即便研发成功,客户是否下达具体订单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该情况下产品生产的前端研发设计不可明确归属于具体订单。同时,相关全新产品研发成功后,公司后续可销售给其他类似行业或场景需求的客户。
2、相关费用归集到研发费用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第七章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前所述,公司不明确归属于具体订单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不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的条件,无法在发生时确认为资产,故相关支出符合“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应当在相关支出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同时,由于前端研发设计的各个过程均属于公司研发活动,公司在相关支出发生时根据具体业务内容确认为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综上所述,产品生产的前端研发设计不可明确归属于具体订单,相关费用归集到研发费用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关于申报会计师核查的部分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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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回复
8-2-2-24
1、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居间费用确认条件和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2、查阅上市公司相关资料,对比分析公司居间费用确认方式与其他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查阅居间服务相关合同条款及结算明细,分析满足居间费用确认条件的对应客户收入和实际确认收入金额差异情况;
4、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研发活动相关情况;
5、检查研发项目相关流程文件,核查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6、查阅《企业会计准则》,抽查研发费用相关凭证,分析发行人研发费用相关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居间费用确认条件与收入确认条件相比,两者差异就在于居间撮合实现收入对应的款项是否收回,只有收回相关款项,才满足居间费用确认条件;报告期内公司满足居间费用确认条件的对应客户收入和实际确认收入金额差异分别为392.29万元、202.10万元、59.99万元和-59.02万元。
2、公司研发活动是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其中新产品是指公司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新技术或新工艺的全新产品;为客户定制化产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为满足客户特定需求,公司进行产品研发,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具有新技术或新工艺的全新产品;二是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定制化的参数设置或功能等调整形成的新产品。第一种情况属于研发活动所指的新产品,第二种情况不属于研发活动所指的新产品。新产品定型和工艺设计阶段定义为研发活动具有合理性。
3、产品生产的前端研发设计不可明确归属于具体订单,相关费用归集到研发费用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8-2-2-25
6.关于会计调整
根据问询回复及申报文件,(1)三科祥项目于2018年12月完工验收,由于部分外包安装发票未能及时取得,故对部分成本未进行及时暂估;(2)由于相关部门沟通不及时,单据传递不完整,致使部分订单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3)根据公司应收账款坏账政策,调整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根据存货减值测试结果调整存货跌价准备;(4)调整以前年度确认的三项无形性资产-专利,未办理专利证书变更和用途不明。请发行人说明:(1)与收入、成本截止性的内控是否有效,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是否及时准确;(2)调整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表明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发生变更;(3)调整无形资产——专利未办理专利证书变更和用途不明的具体专利情况,相关专利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关于发行人说明的部分
(一)与收入、成本截止性的内控是否有效,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是否及时准确;
[说明]
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较多差异,发行人已进行规范整改,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不存在差异,未审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已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体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公司使用SAP系统进行会计核算,截至目前运行良好。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了相应的权限管理,存在登录或处理留痕等措施。公司会计账簿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定期将电子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
8-2-2-26
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公司已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财务部共有财务人员12人,财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不相容职责的岗位相分离,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为保证公司收入确认、成本结转及时、准确,防止收入、成本出现跨期现象,公司完善了与收入成本截止性相关的内控措施,具体如下:
1、公司与收入截止性的内控有效、收入确认及时准确
(1)公司收入会计定期根据销售收入明细表进行检查,对于销售电力监控产品收入,主要核对销售出库的商品是否签订销售合同或者订单,并结合具体合同或订单条款中关于履约义务的确定,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从而确认相关收入的确认时点;对于电力监控系统集成项目收入,检查相关系统集成合同或者协议,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判断系统集成收入的确认时点;
收入类型 | 情形 | 收入确认时点 | 成本结转时点 |
销售电力监控产品 | 合同或者订单的验收条款中未约定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 | 客户签收 | 收入确认同时结转成本 |
验收条款中约定了具体的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 | 以合同或者订单约定的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满后确认销售收入 | ||
电力监控系统集成项目 | 根据具体合同条款约定 | 取得客户盖章或签字确认的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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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成本截止性的内控有效、成本确认及时准确
(1)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定期会同采购部及仓库人员,对采购入库情况与供应商进行核对,确保材料入库成本的准确性;
(2)公司已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电力监控产品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成本核算对象为单项产品;系统集成业务按项目进行管理,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成本归集和核算。公司的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直接材料按照生产工单实际领用的原材料成本归集,原材料出库时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人工及制造费用核算生产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用及当月实际发生的其他生产费用,月末将人工及制造费用转入生产成本。直接材料按照生产工单实际领用的材料成本归集,产品(包括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完工时将相应材料转入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成本;公司在所提供电力监控产品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对于电力监控系统集成项目,在系统集成项目完成前所发生的成本计入项目成本科目,取得验收报告后将各项支出结转至营业成本;
(3)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财务部拟定存货盘点计划和组织召开盘点工作协调会,并按拟定的《盘点计划表》组织实施;生产部接到《盘点计划表》后次日内组织召开部门内部盘点会议,做好各项盘点前准备工作;仓库在盘点日前一天停止物料的进出仓,并将所有账目处理完成;将产品分类、分区域按规定堆放,并粘贴《物料储位标识卡》或《物资收发卡片》。盘点日由财务人员从系统导出存货的收发存记录,由仓库管理员盘点,财务人员进行监盘,最后盘点结果由财务人员汇总,与系统导出存货的收发存账面记录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并根据对比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建立和完善了与收入、成本截止性相关的内部控制,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的收入、成本截止性内控执行有效,发行人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及时准确。
3、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合并未审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调整差异
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较多差异,发行人已进行规范整改,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不存在差异,且未审
8-2-2-28
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较小,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审计调整累积净利润影响数分别为-30.58万元和-49.12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绝对值分别为
0.44%和2.63%;审计调整累积净资产影响数分别为-52.32万元和-49.12万元,占当年末净资产的比例绝对值分别为0.15%和0.15%。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合并未审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调整情况对于发行人2020年度未审报表与申报报表的审计调整差异,具体说明如下:
2020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合计调减2020年资产总额50.85万元,占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绝对值为0.15%;调增负债总额1.47万元,占审计调整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绝对值为0.004%;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58.21万元,占审计调整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绝对值为0.17%;调减营业收入50.96万元,占审计调整后的净利润的比例绝对值为0.73%;调减净利润
30.58万元,占审计调整后的净利润的比例绝对值为0.44%。主要报表项目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 | ||||
项目 | 未审财务报表 | 审计确认财务报表 (合并申报财务报表) | 审计调整数 | 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 |
应收票据 | 7,590.73 | 7,616.64 | 25.91 | 0.08% |
应收账款 | 11,291.71 | 11,197.93 | -93.78 | -0.28% |
存货 | 8,083.52 | 8,106.92 | 23.40 | 0.07% |
合同资产 | 89.15 | 131.97 | 42.82 | 0.13% |
长期待摊费用 | 310.20 | 317.53 | 7.33 | 0.02%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36.50 | 389.81 | -46.69 | -0.14% |
资产总计 | 42,912.38 | 42,861.53 | -50.85 | -0.15% |
合同负债 | 563.82 | 574.31 | 10.48 | 0.03% |
应交税费 | 732.94 | 741.20 | 8.27 | 0.02% |
其他流动负债 | 1,523.05 | 1,504.09 | -18.95 | -0.06% |
负债合计 | 8,883.43 | 8,884.90 | 1.47 | 0.004% |
盈余公积 | 4,201.69 | 4,220.83 | 19.14 | 0.06% |
未分配利润 | 9,798.01 | 9,720.65 | -77.36 | -0.2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33,654.38 | 33,596.17 | -58.21 | -0.17% |
股东权益合计 | 34,028.95 | 33,976.63 | -52.32 | -0.16% |
2020年度 | ||||
项目 | 未审财务报表 | 审计确认财务报表 (合并申报财务报表) | 审计调整数 | 占净利润的比例 |
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回复
8-2-2-29
营业收入 | 29,255.32 | 29,204.35 | -50.96 | -0.73% |
营业成本 | 18,159.68 | 18,115.54 | -44.14 | -0.63% |
管理费用 | 1,482.18 | 1,500.58 | 18.40 | 0.26% |
信用减值损失 | -294.35 | -271.14 | 23.20 | 0.33% |
所得税费用 | 1,170.00 | 1,225.38 | 55.38 | 0.79% |
净利润 | 7,029.00 | 6,998.42 | -30.58 | -0.44% |
8-2-2-30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42.82万元,原因系公司根据新收入准则将应收账款中的质量保证金重分类到合同资产中,调减应收账款42.82万元,调增合同资产42.82万元。
⑤长期待摊费用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7.33万元,原因系:公司办公楼装修已完工未结转项目,调增长期待摊费用7.33万元,调减预付账款5.00万元,调增应付账款2.33万元。
⑥递延所得税资产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46.69万元,原因系: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往来款的坏账准备以及存货跌价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46.69万元。
⑦合同负债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10.48万元,原因系:根据新收入准则将预收款项中的税费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调增合同负债10.48万元,调减其他流动负债10.48万元。
⑧应交税费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8.27万元,原因系:
A:根据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结果,调整未计提所得税费用,相应调增所得税费用8.37万元,调增应交税费8.37万元;
B:调减以前年度应退所得税0.1万元。
⑨其他流动负债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18.95万元,原因系:
A:根据新收入准则将预收款项中的税费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调增合同负债10.48万元,调减其他流动负债10.48万元;
B:应收票据终止确认金额产生差错,相应调减应收票据8.47万元,调减其他流动负债8.47万元。
8-2-2-31
⑩盈余公积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19.14万元,原因系调整法定盈余公积,调增盈余公积19.14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9.14万元。?未分配利润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77.36万元,原因系:
A:调整本年损益类科目,相应调整结转未分配利润所致,调减未分配利润
36.47万元,调增少数股东权益5.89万元;
B:调整跨期期间费用,相应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21.74万元;C:调整法定盈余公积,调增盈余公积19.14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9.14万元。
?营业收入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50.96万元,原因系公司的收入确认具体原则为:合同或者订单的验收条款中未约定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以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合同或者订单验收条款中约定了具体的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以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满后确认销售收入,个别订单的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未能及时根据最新条款进行更新,导致收入确认出现差异,相应调减2020年营业收入50.96万元。
?营业成本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44.14万元,原因系:
A:对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的项目对应的成本测算后进行调整,调减营业成本
23.40万元;
B:将销售中赠送的样品和配件成本,从营业成本调整至销售费用,相应调增销售费用8.34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34万元;
C:重分类调整盘盈盘亏冲减营业成本,相应调增管理费用12.4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12.40万元。
?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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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18.40万元,原因系:
A:重分类调整盘盈盘亏冲减营业成本,相应调增管理费用12.4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12.40万元;
B:重分类调整研发费用中列支的与研发项目未直接相关的专利业务相关费用至管理费用,调增管理费用6.00万元。
?信用减值损失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23.20万元,原因系:
A:根据公司的应收票据坏账政策,冲减多计提的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调增应收票据34.38万元,调减信用减值损失34.38万元;
B:公司根据新收入准则将应收账款中的质量保证金重分类到合同资产中,同时调整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调增信用减值损失11.18万元,调减资产减值损失11.18万元。
?所得税费用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55.38万元,原因系:
A:根据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结果,调整未计提所得税费用,相应调增所得税费用8.37万元,调增应交税费8.37万元;
B:调整其他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事项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相应调增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47.01万元。
(2)2021年1-6月合并未审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调整情况
发行人2021年1-6月合并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无差异,合并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的差异较小。2021年1-6月审计调整事项合计调增资产总额678.71万元,占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绝对值为2.06%;调增负债总额727.83万元,占审计调整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绝对值为2.21%;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3.46万元,占审计调整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绝对值为0.13%;调减营业收入4.00万元,占审计调整后的净利润的比例绝对值为0.21%;调减2021年1-6月净利润49.12万元,占审计调整后的净利润的比例绝对值为2.63%。主要报表项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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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2021年6月30日 | ||||
项目 | 未审财务报表 | 审计确认财务报表 (合并申报财务报表) | 审计调整数 | 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 |
应收账款 | 9,840.39 | 9,850.34 | 9.95 | 0.03% |
预付款项 | 588.33 | 579.70 | -8.63 | -0.03% |
存货 | 9,999.81 | 10,017.40 | 17.58 | 0.05% |
使用权资产 | - | 678.42 | 678.42 | 2.0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83.84 | 365.22 | -18.62 | -0.06% |
资产总计 | 42,326.52 | 43,005.23 | 678.71 | 2.06% |
应交税费 | 388.57 | 407.77 | 19.20 | 0.06% |
租赁负债 | - | 435.77 | 435.77 | 1.32%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34.95 | 247.89 | 12.94 | 0.04%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259.92 | 259.92 | 0.79% |
负债合计 | 8,938.88 | 9,666.72 | 727.83 | 2.21% |
未分配利润 | 8,907.13 | 8,867.00 | -40.13 | -0.1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33,008.96 | 32,965.50 | -43.46 | -0.13% |
股东权益合计 | 33,387.63 | 33,338.51 | -49.12 | -0.15% |
2021年1-6月 | ||||
项目 | 未审财务报表 | 审计确认财务报表 (合并申报财务报表) | 审计调整数 | 占净利润的比例 |
营业收入 | 12,259.21 | 12,255.21 | -4.00 | -0.21% |
营业成本 | 7,509.04 | 7,500.57 | -8.47 | -0.45% |
财务费用 | -0.17 | 13.95 | 14.12 | 0.76% |
信用减值损失 | 187.64 | 202.74 | 15.10 | 0.81% |
所得税费用 | 339.07 | 391.98 | 52.91 | 2.83% |
净利润 | 1,917.31 | 1,868.19 | -49.12 | -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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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具体的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以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满后确认销售收入,个别订单的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未能及时根据最新条款进行更新,导致收入确认出现差异,相应调减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5.15万元;
B:根据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政策,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增应收账款
15.10万元,调减信用减值损失15.10万元。
②预付账款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8.63万元,原因系:调整已入库未结转的预付账款,调增存货7.64万元,调减预付账款8.63万元,调减应交税费
0.99万元。
③存货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17.58万元,原因系:
A:调整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等记账错误,调增存货8.47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47万元;
B:调整已入库未结转的预付账款,调增存货7.64万元,调减预付账款8.63万元,调减应交税费0.99万元;
C: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要求,确认使用权资产并摊销,分摊至存货-制造费用金额32.62万元,并冲减计入存货-制造费用的租赁费31.14万元。
④使用权资产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678.42万元,原因系: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发行人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新租赁准则涉及到的相关科目,申报会计师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审计调整,调增使用权资产678.42万元。
⑤递延所得税资产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18.62万元,原因系: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往来款的坏账准备以及存货跌价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减
8-2-2-35
18.62万元。
⑥应交税费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19.20万元,原因系:
A:调整跨期收入时同时调整销项税,调减应交税费1.15万元;B:结转已入库未确认的预付账款采购,调减应交税费0.99万元;C:根据所得税测算,调整未计提所得税费用,相应调增所得税费用21.35万元,调增应交税费21.35万元。
⑦租赁负债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435.77万元,原因系:发行人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新租赁准则涉及到的相关科目,申报会计师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审计调整,调增租赁负债435.77万元。
⑧递延所得税负债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12.94万元,原因系:调整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应调增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12.94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12.94万元。
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259.92万元,原因系: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确认租赁负债并将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调整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调整金额259.92万元。
⑩未分配利润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40.13万元,原因系:
A:调整本年损益类科目,调减相应结转未分配利润43.46万元,调减少数股东权益5.66万元;
B:调整法定盈余公积,调增未分配利润3.33万元,调减盈余公积3.33万元。
?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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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4.00万元,原因系:调整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等记账错误,调减营业收入4.00万元,具体调整内容如下:公司的收入确认具体原则为:合同或者订单的验收条款中未约定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以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合同或者订单验收条款中约定了具体的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以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满后确认销售收入,个别订单的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未能及时根据最新条款进行更新,导致收入确认出现差异,相应调减2021年1-6月营业收入4.00万元。
?营业成本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8.47万元,原因系:对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的项目对应的成本测算后进行调整,调减营业成本8.47万元。
?财务费用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14.12万元,原因系: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摊销未确认的融资费用,调增财务费用14.12万元。
?信用减值损失
申报财务报表与未审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减15.10万元,原因系:根据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政策,冲减多计提的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调增应收账款15.10万元,调减信用减值损失15.10万元。
?所得税费用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为调增52.91万元,原因系:
A:根据所得税测算,调整未计提所得税费用,相应调增所得税费用21.35万元,调增应交税费21.35万元;
B:调整其他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事项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相应调增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1.56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较多差异,发行人已进行规范整改,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不存在差异,未审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较小。发行人与收入、成本截止性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内控执行有效,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成本结转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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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表明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发生变更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涉及调整的补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
158.63万元、39.74万元,涉及调整的补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193.84万元、
12.65万元;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不涉及存货跌价准备调整;2020年度不涉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整,2021年1-6月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5.10万元。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调整原因主要是调整跨期收入及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等记账错误,相应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调整,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发生变化,因而需要按照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坏账准备进行调整;
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原因主要是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重新测算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对于长库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重新测算,由相关部门对长库龄存货的呆滞状况及期后处置情况进行分析测评,从而获得更准确、完整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在编制申报报表对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予以更正,导致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金额产生差异。
公司调整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不表明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发生变更;报告期内发行人除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而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生法定变更外,未发生其他变更事项,会计政策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三)调整无形资产—专利未办理专利证书变更和用途不明的具体专利情况,相关专利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个别无形资产进行了调整,涉及调整的无形资产不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1、调整无形资产—专利未办理专利证书变更和用途不明的具体专利情况
公司涉及调整的无形资产-专利共有三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申请号 | 有效期至 | 取得方式 | 调整原因 |
1 | 地铁风阀专用控制操作器 | 韩燕东、何建枝及李瑞强 | 实用新型专利 | ZL201220598605.1 | 2015.12.23 | 公司仅拥有使用权 | 因专利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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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体式多功能工控教学实训平台 |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 实用新型专利 | ZL201620073442.3 | 2021.01.08 | 继受取得 | 因公司管理层预计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再使用 |
3 | 一体式多功能工控教学实训平台 |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 发明专利 | 201610050444.5 | - | 未生效 | 因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专利未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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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估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
2、获取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或订单,查阅合同中关于产品发货、验收、退换货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访谈管理层以了解公司各收入模式下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识别合同中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条款;结合具体合同或订单条款中关于履约义务的确定,综合考虑各种迹象,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时点的合理性;
3、检查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送货单、销售发票和银行回单等支持性文件,对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发生额和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确认公司主要客户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核查收入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
4、获取发行人存货管理制度,了解制度实际执行情况;获取发行人存货盘点表,并核实盘点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相应负责人签字确认;对存货进行监盘,核实存货真实性和完整性;结合存货的监盘,核查监盘结果,是否存在未发货已确认收入情况;对发出商品执行函证程序,核实是否存在已收货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5、了解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是否合理,并测试了相关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访谈生产部门和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实地查看生产车间,了解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成本核算方法;评价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取得并检查部分成本计算单,检查成本结转是否及时、准确;
6、抽取报告期各期末前后一个月的收入明细,核查至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送货单、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检查收入入账时间与相关合同(订单)条款具体约定的控制权的转移时点是否在同一会计期间,核实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
7、核查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日前后销售和发货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销售异常波动情况;核查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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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得发行人销售台账,分析主要产品的单位销售价格、单位成本等因素变化情况,对比分析相关客户、产品的毛利率变化是否异常,判断收入、成本是否配比,结转是否及时准确;
9、获取公司原始财务报表和未审财务报表,逐笔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调整事项的性质及原因,分析判断相关调整是否属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关键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关注调整事项是否合理合规;
10、获取发行人会计调整涉及的专利权证书、转让合同等,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网站查询专利权属状态、权利变更事项及缴费情况等信息;访谈公司相关技术人员了解专利的使用情况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较多差异,发行人已进行规范整改,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不存在差异,未审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较小。发行人与收入、成本截止性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内控执行有效,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成本结转及时准确。
2、发行人调整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主要是因为会计差错更正所引起的会计科目发生变化所致;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主要是重新测算存货跌价准备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除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而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生法定变更之外,未发生其他变更事项,会计政策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3、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个别无形资产进行了调整,涉及调整的无形资产不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7关于其他问题
7.1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的情形但经营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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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项目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第四季度突击确认收入的额情形。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收入截止性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及其依据。回复:
一、关于发行人说明的部分
(一)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的情形但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的原因
[说明]
1、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的情形但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820.80万元、1,502.87万元、345.75万元和1,355.78万元,与同期净利润差额分别为906.39万元、-3,098.41万元、-6,652.68万元和-512.41万元。其中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影响较大,影响金额分别为263.32万元、-3,030.22万元、-3,795.10万元和326.59万元。具体各科目影响因素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应收票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645.68 | -2,024.53 | -1,350.22 | -376.28 |
应收账款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1,504.61 | -1,875.70 | -1,789.01 | 947.10 |
预付款项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428.65 | 131.54 | 196.03 | -221.88 |
合同资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135.19 | -166.90 | - | - |
其他应收款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9.88 | 258.50 | -174.57 | -54.22 |
其他流动资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21.63 | -118.01 | 87.55 | -31.39 |
合计 | 326.59 | -3,795.10 | -3,030.22 | 26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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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邦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因中标中国铁塔项目带动2017年采购额增加,后续项目逐步完成导致2018年收入下降618.95万元,应收账款减少705.64万元。
(2)2019年经营性应收变动情况
2019年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3,030.22万元,主要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增加所致,其中应收票据增加1,350.22万元,应收账款增加1,789.01万元。2019年应收票据增加1,350.22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公司与下游客户采用票据结算的金额增加所致。2019年末,公司应收票据增加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19.12.31 | 2018.12.31 | |
金额 | 增加额 | 金额 | ||
1 | 深圳市云帆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 929.15 | 488.83 | 440.32 |
2 |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370.23 | 178.75 | 191.47 |
3 | 济南宏雅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 188.95 | 151.95 | 37.00 |
4 | 深圳市海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8.02 | 138.02 | - |
5 | 湖南雅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110.00 | 110.00 | - |
合计 | 1,736.35 | 1,067.55 | 668.79 |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19年末应收账款 | 2018年末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变动金额 | 2019年度收入 | 2018年度收入 | 2019年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
1 | 深圳市云帆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 1,551.67 | 807.84 | 743.83 | 3,113.10 | 1,790.84 | 1,551.67 |
2 | 南京雅爱达电子有限公司 | 464.25 | 399.19 | 65.06 | 1,822.75 | 1,803.10 | 46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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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邦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444.85 | 120.98 | 323.88 | 409.39 | 155.07 | 444.85 |
4 |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403.82 | 398.26 | 5.56 | 550.71 | 410.37 | 403.82 |
5 | 上海汇珏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401.94 | 0.07 | 401.87 | 193.02 | - | 401.94 |
合计 | 3,266.53 | 1,726.34 | 1,540.19 | 6,088.97 | 4,159.38 | 3,266.53 |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20年末应收账款 | 2019年末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变动金额 | 2020年度收入 | 2019年度收入 | 2020年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
1 | 杭州富阳中恒电气有限公司 | 1,604.75 | - | 1,604.75 | 1,668.42 | - | 1,604.75 |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18.02 | 403.82 | -385.8 | 1,243.64 | 550.71 | 0.07 | |
小计 | 1,622.77 | 403.82 | 1,218.95 | 2,912.07 | 550.71 | 1,604.82 | |
2 | 中山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 | 962.14 | - | 962.14 | 1,227.01 | - | 775.37 |
3 | 深圳市云帆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 896.96 | 1,551.67 | -654.71 | 3,612.52 | 3,113.10 | 896.96 |
4 | 兰州海红技术股 | 443.78 | 373.31 | 70.47 | 592.61 | 496.72 | 2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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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 |||||||
5 | 重庆艾门达斯电子有限公司 | 341.87 | 208.93 | 132.94 | 673.58 | 549.99 | 341.87 |
合计 | 4,267.52 | 2,537.73 | 1,729.79 | 9,017.79 | 4,710.52 | 3,824.02 |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20年末应收票据 | 2019年末应收票据 | 应收票据变动金额 | 2020年度收入 | 2019年度收入 |
1 | 杭州富阳中恒电气有限公司 | 280.55 | - | 280.55 | 1,668.42 | - |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1,228.84 | 51.00 | 1,177.84 | 1,243.64 | 550.71 | |
小计 | 1,509.39 | 51.00 | 1,458.39 | 2,912.07 | 550.71 | |
2 | 深圳市云帆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 1,157.09 | 929.15 | 227.94 | 3,612.52 | 3,113.10 |
3 | 南京雅爱达电子有限公司 | 670.33 | 597.85 | 72.48 | 1,823.88 | 1,822.75 |
4 | 中山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 | 424.39 | - | 424.39 | 1,227.01 | - |
5 | 广州邦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374.48 | - | 374.48 | 458.81 | 409.39 |
合计 | 4,135.68 | 1,578.00 | 2,557.68 | 10,034.29 | 5,895.95 |
季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一季度 | 5,464.66 | 44.86% | 4,178.05 | 14.35% | 5,730.59 | 24.26% | 4,232.92 | 23.98% |
二季度 | 6,715.59 | 55.14% | 8,119.10 | 27.89% | 4,536.28 | 19.20% | 4,014.16 | 22.74% |
三季度 | - | - | 8,004.07 | 27.50% | 6,573.26 | 27.82% | 4,739.06 | 26.84% |
四季度 | - | - | 8,805.70 | 30.25% | 6,785.78 | 28.72% | 4,668.11 | 26.44% |
合计 | 12,180.25 | 100.00% | 29,106.91 | 100.00% | 23,625.91 | 100.00% | 17,654.25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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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报告期各期最后一个月收入 | 1,881.74 | 15.45% | 2,326.17 | 7.99% | 1,939.08 | 8.21% | 1,127.85 | 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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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119.10万元、8,004.07万元和8,805.70万元;②下游客户中恒电气中标阿里巴巴等终端用户数据中心项目,新客户艾特网能中标腾讯数据中心综合配电柜及电池柜项目,增加了向公司的采购,该两家公司第四季度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013.33万元,增幅为938.53%。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至2020年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44%、28.72%和30.25%,波动较小。其中2019年占比上升主要系下游数据中心和通信基站等领域需求增长,下游部分老客户第四季度采购增加,以及受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及验收周期等影响,公司电力监控系统集成项目第四季度验收增加所致;2020年占比上升主要系2020年疫情逐步控制后公司订单恢复,以及新老客户因中标项目从而增加了向公司采购。发行人确认收入的方法和时点具体如下:
业务类型 | 收入确认方法 | 收入确认时点 | 具体执行情况 |
销售电力监控产品 | 时点法 | 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 | 对于合同或者订单的验收条款中未约定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以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合同或者订单的验收条款中约定了具体的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则以合同或者订单约定的无异议期或者验收期满后确认销售收入。 |
电力监控系统集成项目 | 时点法 | 以客户验收时点 | 按合同约定,在完成方案设计、软硬件产品选型、安装调试完毕,取得客户盖章或签字确认的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
公司名称 | 季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比重 | 金额 | 比重 | 金额 | 比重 | 金额 | 比重 | ||
安科瑞 | 一季度 | 20,035.33 | 42.38% | 11,302.64 | 15.73% | 11,126.17 | 18.54% | 9,640.39 | 21.06% |
二季度 | 27,243.00 | 57.62% | 19,764.85 | 27.50% | 14,429.58 | 24.04% | 12,172.57 | 26.59% | |
三季度 | - | - | 21,256.47 | 29.57% | 17,303.57 | 28.83% | 12,048.44 | 26.32% | |
四季度 | - | - | 19,550.83 | 27.20% | 17,161.51 | 28.59% | 11,921.98 | 26.04% | |
合计 | 47,278.32 | 100.00% | 71,874.79 | 100.00% | 60,020.83 | 100.00% | 45,783.38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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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力科技 | 一季度 | 7,276.02 | 39.47% | 3,318.30 | 7.33% | - | - | - | - |
二季度 | 11,159.20 | 60.53% | 16,465.57 | 36.35% | - | - | - | - | |
三季度 | - | - | 10,492.72 | 23.17% | - | - | - | - | |
四季度 | - | - | 15,016.84 | 33.15% | - | - | - | - | |
合计 | 18,435.21 | 100.00% | 45,293.43 | 100.00% | - | - | - | - | |
煜邦电力 | 一季度 | 4,371.32 | 39.30% | 3,580.29 | 9.59% | 3,081.93 | 12.54% | 6,136.75 | 17.83% |
二季度 | 6,750.73 | 60.70% | 3,817.71 | 21.11% | 16,810.71 | 27.57% | 8,866.17 | 23.77% | |
三季度 | - | - | 19,329.11 | 26.92% | 13,521.39 | 27.20% | 8,787.84 | 23.54% | |
四季度 | - | - | 19,119.64 | 42.38% | 19,873.12 | 32.68% | 18,936.63 | 34.86% | |
合计 | 11,122.05 | 100.00% | 45,846.74 | 100.00% | 53,287.15 | 100.00% | 42,727.39 | 100.00% | |
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 一季度 | - | 40.38% | - | 10.88% | - | 15.54% | - | 19.45% |
二季度 | - | 59.62% | - | 28.32% | - | 25.81% | - | 25.18% | |
三季度 | - | - | - | 26.55% | - | 28.02% | - | 24.93% | |
四季度 | - | - | - | 34.24% | - | 30.64% | - | 30.45% | |
合计 | - | 100.00% | - | 100.00% | - | 100.00% | - | 100.00% | |
公司 | 一季度 | 5,464.66 | 44.86% | 4,178.05 | 14.35% | 5,730.59 | 24.26% | 4,232.92 | 23.98% |
二季度 | 6,715.59 | 55.14% | 8,119.10 | 27.89% | 4,536.28 | 19.20% | 4,014.16 | 22.74% | |
三季度 | - | - | 8,004.07 | 27.50% | 6,573.26 | 27.82% | 4,739.06 | 26.84% | |
四季度 | - | - | 8,805.70 | 30.25% | 6,785.78 | 28.72% | 4,668.11 | 26.44% | |
合计 | 12,180.25 | 100.00% | 29,106.91 | 100.00% | 23,625.91 | 100.00% | 17,654.25 | 100.00% |
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回复
8-2-2-48
3、抽取样本对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并对主要客户执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程序,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的结算方式及其变化情况;
4、对公司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
5、查阅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公开资料,分析可比上市公司收入占比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的原因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期刺激销售的情形;不存在第四季度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收入截止性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及其依据
针对发行人收入的截止性核查,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程序:
1、了解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取得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等内控制度,分析相关内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估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
2、获取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查阅合同中关于产品发货、验收、退换货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访谈管理层以了解公司各收入模式下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识别合同中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条款;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中关于履约义务的确定,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时点的合理性;
3、抽取报告期各期末前后一个月的收入明细,抽取样本检查至相关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送货单、发票等相关资料,检查收入入账时间与相关合同(订单)条款具体约定的控制权的转移时点是否在同一会计期间,核实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对报告期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个月销售金额 | 5,275.93 | 5,054.23 | 4,161.24 | 3,367.68 |
8-2-2-49
合计 | ||||
截止性测试金额 | 3,023.79 | 4,474.14 | 3,110.92 | 2,133.59 |
检查比例 | 57.31% | 88.52% | 74.76% | 63.35% |
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回复
8-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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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