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1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1年10月29日下午14:00 在淄博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3,720,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937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17,882,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926%%。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944,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359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775,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78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洪国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慧敏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369,484股,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253,350,570股。
表决结果:同意253,348,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2,2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510,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2,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慧敏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369,484股,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253,350,570股。
表决结果:同意253,348,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2,2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510,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2,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慧敏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369,484股,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253,350,570股。
表决结果:同意253,348,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2,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510,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2,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洪国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135,570,510股,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118,149,544股。
表决结果:同意118,147,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2,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880,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2,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家水 郭瑞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