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045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10月28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0月28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反诉情况: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关于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乐锋”)起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卷材料。本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24525号。2021年9月13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反诉“广州乐锋”的反诉材料。2021年10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的反诉申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反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左英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反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崇枢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被反诉人与反诉人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LF20200422001),约定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购买100吨货物,交货方式为被反诉人至反诉人工厂自提,被反诉人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被反诉人支付的货款反诉人不予返还,货款不足以补偿反诉人全部损失的,反诉人有权继续向被反诉人追偿。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依照合同约定生产货物并通知被反诉人提货,但被反诉人在提货40吨货物后,以仓储能力不足为由将16.2吨货物运回反诉人工厂要求反诉人代为保管,反诉人多次联系被反诉人沟通提取剩余的60吨货物事宜,被反诉人多番推脱,拒不履行提货义务,给反诉人带来了很大的仓储压力和货物存放风险。被反诉人拒不履行提货义务,给反诉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向反诉人支付因被反诉人逾期提货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及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且为避免反诉人的损失继续扩大,被反诉人应继续履行合同,积极配合反诉人提取剩余全部货物。2021年9月13日,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取剩余全部货物;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保管费、仓储费至实际提取完剩余货物之日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律师费、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2021年9月13日,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取剩余全部货物;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保管费、仓储费至实际提取完剩余货物之日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律师费、诉讼费。截至目前,该诉讼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及资金周转有一定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对日常经营、财务风险的管控,保障公司正常、有序经营。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该诉讼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及资金周转有一定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对日常经营、财务风险的管控,保障公司正常、有序经营。
因本案尚未审结,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
(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二)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三)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反诉状》
(四)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