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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电国际:郴电国际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公司”)为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仲裁申请涉及的金额合计约376,403,538.5元(其中包括供气款63,921,528.82元,逾期利息298,110,790.93元,节能减排改造投入所产生的损失7,602,212.95元,停产损失4,909,005.82元,本案律师费1,860,000元)。

4、对上市公司的的影响:公司积极采取仲裁等法律途径收回公司应收账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相关债权的回收,确保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0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天宸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近日天宸公司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1日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581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有关仲裁情况说明如下:

(一) 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宇公司”)

被申请人二:包头市闽航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航公司”)

(二)仲裁事由

2011年9月26日,天宸公司与吉宇公司签订《工业气体委托加工和供气服务合同(15000Nm3/h空分X2)》,约定天宸公司作为受托方向吉宇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氧气、氮气和氩气加工、供气服务,吉宇公司应按实际用气量结算加工供气服务费用;2017年6月16日,天宸公司与吉宇公司、闽航公司签署《三方协议书》,约定了天宸公司继续供气,由吉宇公司、闽航公司履行结算以及其他内容,截至仲裁受理日,天宸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吉宇公司和闽航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付款结算等义务。

(三)仲裁请求及说明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吉宇公司向申请人天宸公司支付所欠供气款63,921,528.82元,支付逾期利息298,110,790.93元(供气款暂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供气款和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362,032,319.75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闽航公司对第一项请求中2017年3月31日之后被申请人吉宇公司与闽航公司联合经营期间的供气费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节能减排改造投入所产生的损失7,602,212.95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停产损失4,909,005.82元;

5.依法裁决本案律师费1,860,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积极采取仲裁等法律途径收回公司应收账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相关债权的回收,确保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当前处于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仲裁裁决申请书》

2、《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581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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