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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公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

公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

其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承销机构、评级机构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债券信息应当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所有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第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章 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 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

季报)、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债券发行前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如有);

(二)募集说明书;

(三)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四)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七)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或其他相关机构及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二)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两个月内,披露公司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公司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十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九)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十)公司拟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十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十七)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八)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九)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或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债券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二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也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本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债券信息披露后,公司需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公司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的差错时,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时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

议,并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变更债券发行计划时,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五章 债券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报告内容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披露信息的申请、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章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债券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债券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债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六)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其他知悉债券信息或负有债券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应披露信息的有关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须予以严格保密。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属涉及发行债券业务的子公司应在执行本制度的基础上,制订子公司执行和实施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制度,确保子公司在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向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联络人,负责与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子公司所属子企业按企业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制度职责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记录和保管。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债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的规定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问题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债券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债券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公司之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集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管理,按公司制定

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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