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七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授权经营层本着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对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如下意见:公司董事会拟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授权经营层本着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对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风险可控的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已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煜双 王诗鹏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