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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股份:四通股份关于广东证监局警示事项的整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证监局警示事项的整改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股份”、“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镇城、蔡镇通、陈哲辉、黄奕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详见2021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的《四通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81)。收到函件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并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警示事项描述

四通股份在披露2020年业绩预告前,未能客观、审慎估计当期业绩,合理判断投资收益、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相关科目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会计处理,导致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业绩数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数据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的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存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四通股份时任董事长蔡镇城、总经理蔡镇通、财务总监陈哲辉、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奕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四通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四通股份及蔡镇城、蔡镇通、陈哲辉、黄奕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整改措施及内部问责

1、公司在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后,第一时间将文件内容传达至蔡镇城先生、蔡镇通先生、陈哲辉先生、黄奕鹏先生。相关责任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

深刻反省,并将相关问题进行落实。

2、公司董事会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对本次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对照《公司章程》进行梳理总结,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三、总结

上述警示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深刻认识到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将认真持续提升规范运作能力,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在日后工作中,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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