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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传媒:1-中文传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条款章节与序号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及有效防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及有效防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律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法律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全体员工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如有)等相关个人及单位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
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六)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相关工作 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 他人员; (八)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第九条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定的,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出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或者公司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进行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增发、配股、回购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合同的签署; (二十六)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应当立即披露。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外报送信息的,报送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2),经报送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律部、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保密义务的书面《保密提示函》(附件3)等情况进行登记。公司证券法律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并留存登记记录。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第九条规定,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外报送信息的,报送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2),经报送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律部、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保密义务的书面《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文件签收表》(附件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4)等情况进行登记。公司证券法律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并留存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中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同时,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江西证监局。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公司进行本制度中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西证监局。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原第二十八至三十条,现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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