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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对外担保基本情况介绍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于近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被担 保方担保额度 (万元)授信银行担保 方式担保期间合同签订
南京国轩4,900.00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紫银(六合)高保字[2021]第XK030号)

2、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313.35亿元(或等值外币)。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1亿元(或等值外币),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35亿元(或等值外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各参股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公司将与担保债权人签订(或逐笔签订)具体担保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4月1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宋金保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59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持有南京国轩100%股权。南京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项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截至2021年9月30日
总资产4,108,710,705.964,851,157,542.70
总负债1,262,062,074.861,993,645,023.89
净资产2,846,648,631.12,857,512,518.81
项目2020年度2021年1-9月份
营业收入936,162,642.62766,224,659.38
净利润127,924,098.5310,863,887.7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指南京国轩(“债务人”)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债权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紫银(六合)流循借字[2021]第XK030号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900.00万元。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合同期内利息、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79,235.22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08.13%。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02,721.22万元,公司对参股公司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星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6,514.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亦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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