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及披露标准 ...... 3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 3
第二节 定期报告 ...... 4
第三节 临时报告 ...... 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常设机构 ...... 15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 16
第一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 16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16
第三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 17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保管制度 ...... 18
第五节 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保密责任 ...... 18
第六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9
第七节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 20
第八节 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审核、报送流程 ...... 20
第九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 21
第十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21
第十一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21
第十二节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罚措施 ...... 2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 22
第六章 附则 ...... 22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和《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上述人员和机构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己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提出的暂缓披露的要求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监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的一致性。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披露文件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须的通讯设施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畅通。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变更或被解除、终止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被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及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
1、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2、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3、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监事会会议
1、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股东大会会议
1、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2、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3、股东大会如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4、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5、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六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本条二款的规定,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十七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
2、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3、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4、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2、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
者发生较大变动;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事件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常设机构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及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临时报告,经董事会批准,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公司的有关部门研究涉及本部门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二条 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为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未公开信息的报告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出售、收购资产等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公司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就上述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三)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并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合规进行信息披露。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第五十七条 当公司内部局域网或其它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对于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九条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保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相关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部门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节 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保密责任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材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及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第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措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节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节 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审核、报送流程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外部单位(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税收、工商、统计等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部门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裁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相关部门能明确判断该信息是属于公司已经公开的信息或对公司股价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直接对外报送。
(二)如果所提供的信息是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公开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董事会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2),书面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四)如果所提供的信息是未经公开的、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且预计该信息很难保密,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第九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传播消息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媒体进行沟通、澄清。
第八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一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
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二节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罚措施第八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八条 公司将依据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在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第九十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
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
尽事宜,按照法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本办法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应的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办法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做的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报送信息的部门
报送信息的部门 | |
接收/使用单位 | |
报送时间 | |
报送原因 | |
报送的主要内容 | |
经办人签字 | 日期: |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签字: 日期: |
主管副总裁审核意见 | 签字: 日期: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签字: 日期: |
董事长审核意见 (如适用) | 签字: 日期: |
附件2:
信息接收/使用单位保密义务提示函【信息接收/使用单位】:
本公司依法向贵单位报送的【文件名】,因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照监管部门要求,向贵单位作以下保密提示: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我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和使用我公司报送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我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股票。
3、贵单位获得我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文件中不得使用我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我公司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获得我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我公司。
5、我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我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年 月 日
附件3: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回执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2.3.使用人的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单位/部门职务 | 证券账户(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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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字: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