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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数据: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1-060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初36号及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48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05日披露了公司与石军、肖贵阳、田溯宁、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聚投资”)、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道投资”)及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迅投资”)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石军、肖贵阳等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

现将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48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石军

被告二:田溯宁被告三:肖贵阳被告四: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五: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六: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诉讼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三)诉讼请求

1、判决石军、田溯宁、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向科华数据支付业绩补偿款43,058,692.17元;2、判决石军、田溯宁、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向科华数据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1,151,053.22元(包括以53,823,365.2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计83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1,138,253.58元;和以50,235,140.8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计1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12,799.64元);3、判决石军、田溯宁、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3,058,692.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的标准计算,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为1,656,638.94元);4、判决石军、田溯宁、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赔偿科华数据的律师费损失5,500,000元。(上述各项金额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总计为51,366,384.33元)。

(四)判决情况:

1、石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9,867,616.95元及违约金(以9,867,616.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2、田溯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3,588,224.35元及违约金(以3,588,224.3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3、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7,223,476.87元及违约金(以17,223,476.8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4、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2,379,374元及违约金(以12,379,3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5、石军、田溯宁、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赔偿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0元(其中石军给付赔偿金45,840元,田溯宁给付赔偿金16,660元,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付赔偿金80,000元、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付赔偿金57,500元,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6、驳回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32元,由公司负担32,132元(已交纳),由石军负担61,082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田溯宁负担22,19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06,6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76,61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538元(已交纳),由石军负担1,02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田溯宁负担37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78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28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披露了公司与石军、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现将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6号及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初36

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二)原告一: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二: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告三:石军被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科华数据向云聚投资、达道投资、石军赔偿因科华数据逾期解除2017年度、2018年度股票锁定给云聚投资、达道投资、石军造成的损失36,884,375.98元;2、依法判令科华数据立即解除石军持有的科华数据7,974,235股股票锁定(按照2021年5月21日收盘价计算,股票价格为125,275,231.85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科华数据承担。

(四)判决情况: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军支付损失赔偿金2,451,983元;

2、驳回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598元,由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军负担839,706元,由公司负担12,892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故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诉讼法院依法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也必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6号;

(二)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初36号;

(三)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48号。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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