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 “保荐机构”)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霍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霍普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5号)同意注册,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10,6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8.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4,312,000.00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37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10,6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于2021年7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霍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控股”)、实际控制人龚俊、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赵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宋越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杨赫、沙辉、杨杰
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霍普控股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霍普控股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二)实际控制人龚俊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龚俊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赵恺承诺
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赵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霍普控股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宋越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宋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人取得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杨赫、沙辉、杨杰峰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杨赫、沙辉、杨杰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7月28日上市,自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0月28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8.52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霍普控股、实际控制人龚俊、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赵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宋越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杨赫、沙辉、杨杰峰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原股份锁定期到期日 | 本次延长后锁定期到期日 | ||
直接持股(股) | 间接持股(股)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
霍普控股 | 27,000,000 | - | 63.6943 | - | 2024年7月28日 | 2025年1月28日 |
龚俊 | 1,800,000 | - | 4.2463 | - | 2024年7月28日 | 2025年1月28日 |
- | 15,187,299 | - | 35.8276 | 2024年7月28日 | 2025年1月28日 | |
赵恺 | - | 7,514,999 | - | 17.7282 | 2024年7月28日 | 2025年1月28日 |
900,000 | - | 2.1231 | - | 2022年7月28日 | 2023年1月28日 | |
宋越 | 700,000 | - | 1.6513 | - | 2022年7月28日 | 2023年1月28日 |
杨赫 | - | 1,050,001 | - | 2.4770 | 2024年7月28日 | 2025年1月28日 |
沙辉 | - | 900,001 | - | 2.1231 | 2024年7月28日 | 2025年1月28日 |
杨杰峰 | - | 621,800 | - | 1.4669 | 2024年7月28日 | 2025年1月28日 |
注:间接持股系通过霍普控股或上海霍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限售股锁定期延长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 睿 王 骞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