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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本着谨慎的原则,经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是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效的整合公司业务板块,使各项目的实施建设更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满足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效率。总体上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或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就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更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并同意向实施主体增资或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关于对外投资安庆石化生产基地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建设安庆石化生产基地是为了延伸公司产业链,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更好的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项目使用超募资金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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