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聚石化学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6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5,51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43.7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72.9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05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版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年产40000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 | 34,758.96 | 34,758.96 |
2 | 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 4,021.71 | 4,021.71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265.50 | 5,265.5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合计 | 49,046.17 | 49,046.17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40000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 | 34,758.96 | 34,758.96 | 19,994.79 |
2 | 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 4,021.71 | 4,021.71 | 0.00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265.50 | 5,265.50 | 379.72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5 | 超募资金 | 60,147.84 | 24,000.00 | 8,212.80 |
其中: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 34,775.74 | 8,000.00 | 212.80 | |
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 | 17,372.10 | 8,000.00 | 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 8,000.00 | 8,000.00 | 8,000.00 | |
合计 | 109,194.01 | 73,046.17 | 33,587.31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前 | 变更后 |
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 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 普塞呋 | 池州聚石 | 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经济开发区 | 4,021.71 | 38,797.45 | 4,021.71 | 12,021.71 |
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 池州聚石 |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经济开发区 | 34,775.74 | 8,000.00 |
项目名称 | 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 实施地点 | 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园康园路19号 | - |
实施主体 | 清远市普塞呋磷化学有限公司 | - | |
项目投资总额 | 4,021.71万元 | - |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4,021.71万元 | - | |
建设内容 | 年产无卤阻燃剂6,000吨 | - | |
建设周期 | 18个月 | - | |
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 实施地点 | 安徽省池州东至经济开发区 | 安徽省池州东至经济开发区 |
实施主体 | 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 | 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 | |
项目投资总额 | 34,775.74万元 | 37,654.09万元 |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8000.00万元 | 12,021.71万元 | |
建设内容 | 年产无卤阻燃剂4.4万吨 | 年产无卤阻燃剂5万吨 |
建设周期 | 36个月 | 36个月 |
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项目名称 | 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 | 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 |
实施地点 | 安徽省池州东至经济开发区 | 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实施主体 | 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 | 安庆聚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总额 | 17,372.10万元 | 17,372.10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8,000.00万元 | 8,000.00万元 |
建设内容 | 年产20万吨聚苯乙烯 | 年产20万吨聚苯乙烯 |
建设周期 | 36个月 | 36个月 |
1、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
池州聚石为“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增资前池州聚石注册资本5,000.00万元,资本公积为4,234.22万元。公司拟将变更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4,021.71万元用于增加池州聚石注册资本,同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978.29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池州聚石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增加至10,000.00万元,资本公积为3,255.93万元,公司仍持有池州聚石100%的股权。
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周侃 |
企业类型 | 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9年5月23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股权情况 | 聚石化学持股100.00% |
经营范围 |
2、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
安庆聚信为“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向安庆聚信实缴出资8,000万元用于实施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本次使用的募集资金8,000万元用于实缴聚石化学已认缴出资的安庆聚信90%的注册资本,本次实缴不影响最终公司持有安庆聚信的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皇冠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贺信 |
企业类型 | 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8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股权情况 | 聚石化学持股90%,贺信持股10% |
经营范围 |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 |
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平);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各实施主体增资,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为加速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完善公司的产业链布局,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增资完成后,公司持股情况不变,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增资后募集资金管理
1、公司拟将原“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4,021.71万元全部转入池州聚石的“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资金专户用于实施调整后募投项目。原“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2、安庆聚信为“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的新实施主体,安庆聚信拟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将超募资金8,000万元转入该专户用于实施“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原“池州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及规范,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均不构成关联交易,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宜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