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涉诉企业:原告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总”);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第三人北京昊华诚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国贸”)。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 涉案的内容:中铁物总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昊华能源,并将诚和国贸列为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中铁物总请求判令被告昊华能源就原告中铁物总对第三人诚和国贸享有的人民币305,637,990.26元债权,向原告中铁物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昊华能源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卷号 | (2021)京01民初798号 |
诉讼当事人 | 原告 | 中铁物总 |
被告 | 昊华能源 | |
第三人 | 诚和国贸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 中铁物总与第三人诚和国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4)一中民初字第2760号一审判决,判令诚和国贸返还中铁物总预付货款175,434,689.5元,并支付逾期退还预付货款违约金(以175,434,689.5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剩余预付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算)。后经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京民终4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5月2日, 中铁物总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最终仅执行到位123 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诚和国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7)京01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铁物总对诚和国贸的破产清算申请。 据生效判决查明,中铁物总对诚和国贸的债权形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另据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昊华能源系诚和国贸100%控股股东。换言之,中铁物总与诚和国贸发生 |
交易、形成债权、产生争议直至诉讼解决的全部过程中,昊华能源作为诚和国贸唯一股东,对诚和国贸享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 | |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 | 中铁物总请求判令被告昊华能源就原告中铁物总对第三人诚和国贸享有的人民币305,637,990.26元债权,向原告中铁物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