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要求,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情况,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作如下修改: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由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联名(或单人)向董事会提起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整理后提交股东大会。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由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联名(或单人)向董事会提起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整理后提交股东大会。 |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依照本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公司监事会由二名公司职工代表及二名股东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二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名股东代表由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联名(或单人)向监事会提起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整理后提交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依照本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公司监事会由二名公司职工代表及二名股东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二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名股东代表由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联名(或单人)向监事会提起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整理后提交股东大会。 |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依照本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公司监事会由二名公司职工代表及二名股东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二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名股东代表由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联名(或单人)向监事会提起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整理后提交股东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