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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7
关于对高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0-27 来源: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023号
高利:
经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未依法履行对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香港”)的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审慎开展有关业务,在方正香港风险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你作为方正证券时任执委会主任、经营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10点到我局接收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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