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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照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第44层电话:020-38817801 传真:020-38814669 邮编:510623

二○二一年十月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指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

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佛山照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佛山照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2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佛山照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佛山照明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人员范围,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相关保密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佛山照明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于2021年9月30

日披露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佛山照明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按照规定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限定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佛山照明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编制了本次交易的交易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该等材料。佛山照明将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并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佛山照明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佛山照明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陆(6)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1年 10 月27日

张 吕张 吕

郑怡玲吴漫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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