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崔丹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现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崔丹丹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上述人员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崔丹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徐明华 张红艳
日期:2021年10日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