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7 证券简称:可孚医疗 公告编号:2021-001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3.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23,6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26,559,826.1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69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1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经开区支行 | 18071601040002601 | 长沙智慧健康监测与医疗护理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19,171,100.00 |
2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 | 368250100100090405 | 研发中心及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 140,700,900.00 |
3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 | 810000322234000001 | 研发中心及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 200,000,000.00 |
4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湖南师范大学支行 | 595077638817 | 湘阴智能医疗产业园建设(一期)项目 | 166,887,200.00 |
5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 | 78750188000143759 | 补充流动资金 | 180,000,000.00 |
6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 | 431404888013001241274 | 超募资金 | 200,000,000.00 |
7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路支行 | 2058765516000118 | 超募资金 | 200,000,000.00 |
8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 731907768410128 | 超募资金 | 200,000,000.00 |
9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 | 43050177463700000883 | 超募资金 | 200,000,000.00 |
10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 | 82010100003023126 | 超募资金 | 500,000,000.00 |
11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先导区支行 | 633583578 | 超募资金 | 300,000,000.00 |
12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东路支行 | 66120078801800000805 | 超募资金 | 200,000,000.00 |
13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全通支行 | 1901014029200106930 | 超募资金 | 200,000,000.00 |
14 |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 800000195950000003 | 超募资金 | 532,892,715.71 |
合计 | 3,539,651,915.71 |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经开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湖南师范大学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沙华升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先导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东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全通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邹扬、瞿孝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