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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1)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瀚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17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524.15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475.85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27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5-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会同中泰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31,90026,900
2建设研发中心3,5003,500
3补充流动资金10,00010,000
合计45,40040,40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自筹资金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目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到位,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事项。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自有资金投入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50,113,049.94元,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106,191,879.48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占总投资额比例(%)本次拟置换金额
1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31,90014,435.9145.2510,423.01
2建设研发中心3,500575.3916.44196.18
3补充流动资金10,000---
合计45,40015,011.3033.0610,619.19

(二)发行费用预先投入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65,241,526.19元,其中募集资金已坐扣保荐承销费用43,867,924.53元(不含税),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196,764.16元(不含税)。

(三)会计师鉴证情况及本次拟置换金额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为150,113,049.94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196,764.16元(不含税),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106,191,879.48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2,196,764.16元的自筹资金。

四、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新瀚新材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瀚新材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春芳卢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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