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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和承担债务的方式购买安徽凤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和安徽大华东方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经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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