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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9日向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肇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鸿特”)出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鼎罚听告字〔2021〕8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肇庆鸿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近日,肇庆鸿特收到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鼎罚字〔202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肇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期间肇庆市鼎湖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西南门通道排污主管道2个沙井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1)第05014号]结果显示:

你公司厂内沙井1采集的样品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1*10?mg/L,超标12.4倍;总磷为0.62mg/L,超标0.24倍;石油类为54.4mg/L,超标9.88倍;厂内沙井2采集的样品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5mg/L,超标1.5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从重处罚:(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并被处罚的”及第五章§5.1项“日排废水量200吨以下的: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10倍以上,或0≤PH值<2,12<PH值≤14,或者超总量100%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废水排放量和超标的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鼎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前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采取的措施包括:1、安排人员对厂区内沙井及渠网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用市政清污车抽到公司污水处理站,并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2、完善肇庆鸿特内部雨污分流的渠网设施。3、开展环保自查,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肇庆鸿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肇庆鸿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不会对肇庆鸿特正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鼎罚字〔2021〕8号)。

特此公告。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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