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收购深圳市爱默斯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20,400万元人民币受让文立先生、文声平先生持有的深圳市爱默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默斯”)51%的股权,就本次收购事项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爱默斯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另外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收购深圳市爱默斯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事项。
二、关于调整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授信额度由30,000万元调整为35,000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银行授信额度的事项。
独立董事:陈 奥关新红陈 青
2021年10月27日